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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一种典型的实现“权利的平等”的手段。但仅靠考试本身并不能达到“机会的公平平等”乃至“民主的平等”。要求考试这样一种甄拔人才的测度工具来承担起“纯粹的程序正义”角色乃至承担起实现社会实质性平等的重大责任,既不符合考试作为一种测度工具的属性,本身也是极不公平的。社会平等需要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去寻找。只要考试的程序公平,内容合理,方法科学,就可以认为它是公平的,就应该承认它对平等所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