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模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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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造成当前高职法学教育所处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人才培养目标的模糊与培养模式的不合理。因此,我们应以社会需求科学定位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21-0081-02
  
  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着其培养模式,指导着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设计。故反思当前高职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在科学、现实的培养目标指导下重构这一模式十分必要。基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体系,我们认为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能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辅助性通用型人才。
  
  一、 辅助性法律人才培养与基础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
  
  辅助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法学教育无需像培养研究型人才那样过多注重法学理论的传授;也无需像培养专门应用型人才那样注重各部门法知识的全面传授。高职法学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决定了其未来将主要从事基本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事务处理工作。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注意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的基础性。
  在课程设置上,高职法学教育中应强调宪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的学习。对于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外贸法律及法史学等课程则可以不作为授课内容,从而使学生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基本知识的学习。当然,为弥补学生知识的片面性,可在讲授各部门法之前开设法学概论课以使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各部门法基本内容有基本了解,便于其对法律体系整体把握。
  在授课内容和方法的安排上也应符合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性特点。例如本科教学中较为重视学说流派的讲述,而高职法学教育对该类内容则只应要求了解而非深入研究。而对于某些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如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某些常用内容尤其是教材中叙述不多的常用内容则应重点讲清讲透。对此,有学者还提出高职法学教学应改变过去先理论后实践的模式,而采取专门设置与上述重点课程配套的实践学时以便理论和实践在日常教学中协调。我们认为这样既可以练习学生的实践能力也能巩固其理论学习,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特别要注意的是高职法学中应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培养。法律相关职业容易受社会不良势力的冲击和腐蚀,而公平正义观念应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尤其高职法学毕业生未来工作将主要面向基层,而基层工作条件的艰苦、工作内容的繁琐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多的奉献与敬业精神。这更要求在高职教育过程中注意对学生立足基层、敬业奉献精神的培养。
  
  二、 运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职业素质教育模式的构建
  
  运用型法律人才要求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其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依法处理相关行政事务、调解法律纠纷和参与法律援助诉讼,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起草合同文本,进行基本调查取证和法律文书写作等。这就要求高职法学教育对此进行专门训练。高职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的原则是突出针对性,故除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援助、到司法部门实习等途径训练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应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前往一般企事业单位、基层司法所等其未来最可能就业的部门实践。在学习过程中对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同学讨论,最终形成多种解决方案,然后再将此反馈给相关实务部门以对比差距,发现不足。通过针对性的训练让其对行政执法、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有充分认识,提高其该项实务操作能力。
  同时,还可以要求高职学生每年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其家庭、其他人員或单位解决一个实际法律问题并写出总结报告。对于高职法学毕业生的毕业要求也可无需要求其如同本科毕业生那样撰写毕业论文,而应要求其在最后一学年进行为期最少半年的实习,要求其全程经办某一法律案件或处理某一法律事务,并写出实践报告和总结,并就此进行毕业答辩。其实习地点也不应像本科实习那样限于专门法律部门,而应更多地面向农村、基层政府机构和一般企业等。
  为加强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还可以考虑针对其未来职业需要开设合同法实用、谈判技巧等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在授课方法上尽量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对于案例的选取应力求取材于真实案例而非教材,因为教材中的案例通常都已加工成现成的法律关系,学生所做的只是将其与法律条文加以对应,而现实的案情处理绝不会如此简单,学生将要面对的是从杂乱的证据材料中抽取案件事实并据此自我总结归纳出法律关系;因此案例教学的内容也应以实际分析案例性质、特点、解决思路和步骤、操作要点和技巧为重点。
  
  三、 通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综合技能教育模式的构建
  
  由于高职法学人才未来工作的复合性,这就要求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应立足于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而应立足于培养通晓法律又能胜任多种工作的通用人才。
  首先,高职法学教育要注意避免当前盛行的所谓学校加用人单位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人才的培养不同于无生命产品的生产,不应该将其未来一生限定于某一行业甚至某一单位,否则社会变革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才不能在原单位、原行业工作时其将不能适应新的需要。这既不利于学生的未来,也是对国家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我们认为人才培养不应短视地跟随需求波动而应根植于社会的长期需要与人才的整体适应性和终身发展的需要。因此高职教育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提高其整体综合素质。故我们认同高职教育应注重学生职业适应能力、职业发展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的观点,强调通过增加课程的开放性和学生课程选择上的自由度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在具体的模式设计上,应在重视法学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其社会活动能力、综合组织能力、日常办公自动化技能、人际沟通与商务谈判技能等多种技能的培训。对此可以有针对性的开设社会学、办公自动化、商务谈判等课程供学生选择学习,为其以后从事此类工作提供基本的技能培训。当然,这些课程的设置应定位于辅助法学教育而不能影响削弱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还可以通过组织社团活动等方式加强学生口才、宣传与板报设计等技能。尤其值得赞赏的是,笔者发现目前许多高职院校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开设了创新思维教育课程。但是要注意创造性思维课程不是任何教师都可以胜任的,因此一定要配备具有专门知识的教师授课;同时,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不仅是开设一门课程就可以的,而要通过专业学习中教师的启发与引导以及学生长期有意识的自我训练;因此专业课程教师在授课中也应注意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以适应未来多变的社会需求和工作环境。
  总之,从科学论证社会实际需求出发,确立辅助型、运用型、通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在这一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合理重构高职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高职法学教育一定能走出当前的困境,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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