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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规定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其他合法经营手续后,还应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成都市将实行水产品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销售预包装水产品,必须附具中文产品标签。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产品的,将实行3年的市场禁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