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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rn原告:葛某.rn被告:某有限公司.rn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合同期满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2012年3月7日,被告公司的经理因工作中意见不同与原告发生争执,经理要求原告交接工作后结账走人,原告与被告交接后,不再到被告公司上班.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原告离职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2元;2.代通知金3602元;3.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600元(1300元/月×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