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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跨国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研究不是很充分,但该问题在当前跨国犯罪屡见不鲜且El益严重的情况下显得非常突出。尽管跨国犯罪因跨国因素的复杂性而有多种表现,但在死刑适用上必须遵守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凸现了其中所蕴含的限制死刑的法治目标,因而也应当贯彻于跨国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过程中。据此,需要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影响区别对待,将国际正面影响作为对跨国犯罪适用死刑的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但不宜将国际负面或者恶劣影响作为死刑适用的考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