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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学生作为学校内部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的两方主体,都集权利与义务于一身,任何只考虑权利或只考虑义务的观点都有失偏颇。严格行为规范并非对应着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只要我们的教育管理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不断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就完全可以实现对学生行为规范和权利保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