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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是“主办侦查员”概念首次在中央全会的文件中出现,也是首次将“主办侦查员”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一同作为刑事办案流程的责任主体,更标志着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要素和“牛鼻子”,建立完善涵盖整个司法体系的司法责任制度的宏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