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制改革以来,深圳社区治权主要来源于政府对其所掌握的公共治权进行分配,一是对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分配了社区治权,形成了国家——自治“两权共治型”社区制;二是将社区工作站所掌握的公共治权授权给社会组织,进而建构国家——社会——自治“三权共治型”社区制.在对三权共治尤其是共治权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理论抽象后,本文提出了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民主秩序,即“三权共治”的“共治民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