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10月至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和我等分别率队,检查了北京、辽宁、浙江、广东、陕西5个省对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山东、湖北、重庆和四川6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