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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管理警察的公务用枪行为,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制,但是我国现阶段主要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仅仅对警察的枪支合法使用情况做出了大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警察自身安全的保护问题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文章将从行政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我国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 行政立法;公务用枪;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213-01
我国关于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规定》等,其中对于配枪人员的资格,枪支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做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这些年来我国对于警察枪支使用的法规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际上,警察滥用枪支的情况属于个例,不应因为偶发的个体滥用枪支或枪支丢失行为而导致大部分警察不能配枪。2011年,山东泰安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枪袭警,在追捕过程中,所有穿警服的警察,包括街面上的交警在没有枪的情况下,用车辆撞击,甚至用他们的血肉之躯直接扑向犯罪嫌疑人,使之没能流窜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但却加大了自身的危险。因此,警察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应该有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其人身安全。
一、我国警察公务用枪的现行法规
关于配枪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关于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共计十五款。
警察公务用枪是保障其执行公务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个别警察出现的枪支管理问题而走入严格限制的极端。同时,在我国相关立法过程中缺乏出于警察人身安全考虑的保护性条款,导致警察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缺陷
(一)警察公務用枪的涵义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枪支的使用情况,但是并未指明“使用”的涵义,应该是广义范畴的,包括枪支的佩戴、养护、检查等多个方面,而法规中并未提出警察日常是否应该携带枪支,很难规范警察的用枪行为,这就容易在实际工作中带来麻烦和争议,困扰突发事件中的出警行动。《条例》作为枪支管理的重要参考法规并没有对警察有效使用枪支做出明确的指导和定义。
(二)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十条第(二)款中所说的“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一条中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规定,其中均为完善地指出“严重危害后果”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这就对危机时刻下警察的判断造成了困扰,而这种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警察执行公务时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对警察公务用枪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或直接明了地指出范围或下出定义。
三、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1)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2)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3)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4)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5)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6)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7)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完善,因为案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单单罗列可能发生的情形,而是因该规定按照警察所面临的威胁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使用枪支的权力,例如当有他人生命受到犯罪分子威胁时,即使符合上述几种情况也应该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
(二)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由于我国警察公务用枪法律法规对警察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较为薄弱,大部分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枪支仍然存在较大的顾虑。事实上,警察对枪支的使用是其执行公务的必要保障条件和手段,对于枪支的使用本身就是对其职权的履行,警察对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枪支力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有所不同,因此就不应该存在防卫过当反被犯罪分子起诉的问题,只要警察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枪支,就是执法行为。所以,相关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依法用枪的行为应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不承担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各类伤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有效保护,提高其职业责任感,从而提高警察对公民的保护,对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公共安全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秩序。
参考文献:
[1]韩增辉.简析警察用枪困境——广东调研报告[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23-25
[2]刘春玲.简论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理论基础[J].社科纵横,2010,25(4):34-35
[3]王力兴.警察使用枪支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5):27
[4]梁斌.浅谈我国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和使用[J].森林公安,2009(6):44-45
[5]石斌.一线民警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14(4):19-21
关键词 行政立法;公务用枪;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213-01
我国关于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规定》等,其中对于配枪人员的资格,枪支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做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这些年来我国对于警察枪支使用的法规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际上,警察滥用枪支的情况属于个例,不应因为偶发的个体滥用枪支或枪支丢失行为而导致大部分警察不能配枪。2011年,山东泰安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枪袭警,在追捕过程中,所有穿警服的警察,包括街面上的交警在没有枪的情况下,用车辆撞击,甚至用他们的血肉之躯直接扑向犯罪嫌疑人,使之没能流窜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但却加大了自身的危险。因此,警察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应该有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其人身安全。
一、我国警察公务用枪的现行法规
关于配枪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关于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共计十五款。
警察公务用枪是保障其执行公务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个别警察出现的枪支管理问题而走入严格限制的极端。同时,在我国相关立法过程中缺乏出于警察人身安全考虑的保护性条款,导致警察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缺陷
(一)警察公務用枪的涵义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枪支的使用情况,但是并未指明“使用”的涵义,应该是广义范畴的,包括枪支的佩戴、养护、检查等多个方面,而法规中并未提出警察日常是否应该携带枪支,很难规范警察的用枪行为,这就容易在实际工作中带来麻烦和争议,困扰突发事件中的出警行动。《条例》作为枪支管理的重要参考法规并没有对警察有效使用枪支做出明确的指导和定义。
(二)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十条第(二)款中所说的“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一条中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规定,其中均为完善地指出“严重危害后果”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这就对危机时刻下警察的判断造成了困扰,而这种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警察执行公务时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对警察公务用枪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或直接明了地指出范围或下出定义。
三、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1)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2)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3)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4)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5)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6)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7)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完善,因为案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单单罗列可能发生的情形,而是因该规定按照警察所面临的威胁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使用枪支的权力,例如当有他人生命受到犯罪分子威胁时,即使符合上述几种情况也应该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
(二)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由于我国警察公务用枪法律法规对警察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较为薄弱,大部分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枪支仍然存在较大的顾虑。事实上,警察对枪支的使用是其执行公务的必要保障条件和手段,对于枪支的使用本身就是对其职权的履行,警察对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枪支力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有所不同,因此就不应该存在防卫过当反被犯罪分子起诉的问题,只要警察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枪支,就是执法行为。所以,相关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依法用枪的行为应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不承担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各类伤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有效保护,提高其职业责任感,从而提高警察对公民的保护,对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公共安全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秩序。
参考文献:
[1]韩增辉.简析警察用枪困境——广东调研报告[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23-25
[2]刘春玲.简论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理论基础[J].社科纵横,2010,25(4):34-35
[3]王力兴.警察使用枪支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5):27
[4]梁斌.浅谈我国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和使用[J].森林公安,2009(6):44-45
[5]石斌.一线民警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14(4):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