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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11月1日起,汕头市中心城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对个别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办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