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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自2010年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进行生产经营,王某家住和平区,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14年9月,A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将工厂搬迁至滨海开发区,并于9月底张贴通告,告知员工国庆节后变更工作地点及相应工作安排。由于路途遥远,王某未在节后到滨海开发区的新址报到,公司也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