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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伴随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法院受理案件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事务性工作繁重,处理事务性工作的时间占据了大部分工作时间。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让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出身来,有效减轻法官的工作负荷,专司审判工作。当下,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既是顺应我国审判事务构建的发展形势所需,更是突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力举措。本文将紧紧围绕法院推行购买社会服务进行探索思考,为改善和提高购买社会服务水平提供一些实证研究,并分析现有法院外包服务存在的问题,力争探索一条符合法院自身特点的社会服务购买模式,为审判中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保障。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服务
一、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和迫切需求
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深入实施,受经济下行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之相对比,退休和调离法院人员数量与新招录法官助理数量基本持平,一进一出,法院法官队伍数量总体上没有增长。面对案件激增态势和办案压力,在当前法官员额制实施的背景下,应对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单靠增加法官人数的方法已不可行,而通过加班加点、推行办案攻坚无限压榨法官办案潜能的举措也非长久之计。对此,实施社会服务购买,有效地剥离审判辅助性事务,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执行核心工作,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为应对呈几何形式增长的案件数量,破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局的首选之策。
司法公正高效不但需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作保障,也需要让法官专司于审。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外,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法官助理—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现有
二、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司法的公正高效需要减少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司于审,并减轻书记员的工作负担。法院引入社会服务,并不是一种新鲜事务,其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院亦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制度进行顶层设计。
三、法院购买社会服务遭遇的困境
1、购买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观念还比较单薄,购买社会服务制度还不能被完全接受。对这一制度的优越性认识不够,对其实施的必要性不够理解,工作上不夠积极,影响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法院采购社会服务起步较晚,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滞后,有许多不规范之处,没有形成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操作性的机制。
2、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引
目前对于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规定基本都是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层面上规制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真空状态。相较于政府部门,法院的探索一直止步不前,一方面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缺失,缺乏操作方向和借鉴蓝本,再加上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情况不一,对购买服务的范围理解不一,随意性较大,效果参差不齐。
3、购买社会服务经费保障不足
法院财政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中央按照地方法院经费困难程度提供一定补助,仅起到辅助作用,但受到地方财政收入多少及支出分配局限,多数经费保障不足。在未来要实现“人财物”省统管存在许多困难,每一个地方法院都将成为单独的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量将骤增,在此情况下要对每一个法院财政预算或决算进行实质考察,并给予适当财政分配,是对省级财政的一个大挑战。
4、外包人员的专业性还不强
虽然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只涵盖审判辅助事务,但审判室流程化的,即使辅助性事务也与法律密切相关。实践中,大部分具有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员对就职于外包公司工作或长期从事单一审判辅助工作的意愿很低。
5、管理考核还不规范
法院工作具有特殊性,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工作一脉相承,审判辅助事务质效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的质效。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往往由外包公司对其人员进行管理,由法院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这导致了监管手段的单一和激励机制的缺乏,达不到奖勤罚懒的目的。
四、完善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制度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购买服务意识
在法院中建立购买服务的领导体制,以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并借助领导小组平台革新传统观念。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范围。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差异和服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对于暂时不具备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可以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引入,对于不宜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仍可坚持自我保障为主。由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官指导下承担审判辅助事务,最大限度保证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审判核心工作。
2、制定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
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一种,但所针对的不是有形货物或工程,而是服务,利用政府采购的现有规范,结合法院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的特殊性,通过大调研,由中央制定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规范,明确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原则、范围、购买方式、外包公司的资质、监督管理等方面,再由各省因地制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受理案件量、行政编制、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等实际因素制定实施细则。让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3、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经费保障是实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在精打细算、不断提高外包资源的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增加保障经费。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预算保障和宏观调控职能,确保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
4、强化对外包人员的专业性要求
法院在寻求社会化服务中,应提高准入标准门槛,明确要求服务提供方强化所派遣服务人员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可要求其具有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准入标准的同时,可提高职业保障力度,解决“招工难”“标准低”的困境。同时,也可以尝试与有关职业院校合作,由职业院校针对审判辅助工作为法院量身定制所需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和专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5、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实现“剥离-分流-实施-流转-考核”这一程序,即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后,事务性工作分流到外包公司负责,由外包公司人员具体实施后,流转回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这一运行模式。同时,由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与业务庭沟通交换意见建议,外包公司及时整改完善,可确保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的“剥而不离”、全程可控。
术业有专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由专业人员处理,减轻审判人员的事务性负担,让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核心工作。剥离审判辅助事务是案件审判流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的必然要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最佳路径。但新生事物在完善期间尚存在缺少立法规范、制度设计和管理考核机制等问题,其功能发挥依赖众多外界因素,不仅需要法院自觉尝试,更需要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司法改革的大舞台,没有独角戏,只有协奏曲,而这个过程仍需社会各界和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服务
一、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和迫切需求
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深入实施,受经济下行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之相对比,退休和调离法院人员数量与新招录法官助理数量基本持平,一进一出,法院法官队伍数量总体上没有增长。面对案件激增态势和办案压力,在当前法官员额制实施的背景下,应对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单靠增加法官人数的方法已不可行,而通过加班加点、推行办案攻坚无限压榨法官办案潜能的举措也非长久之计。对此,实施社会服务购买,有效地剥离审判辅助性事务,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执行核心工作,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为应对呈几何形式增长的案件数量,破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局的首选之策。
司法公正高效不但需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作保障,也需要让法官专司于审。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外,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法官助理—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现有
二、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司法的公正高效需要减少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司于审,并减轻书记员的工作负担。法院引入社会服务,并不是一种新鲜事务,其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院亦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制度进行顶层设计。
三、法院购买社会服务遭遇的困境
1、购买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观念还比较单薄,购买社会服务制度还不能被完全接受。对这一制度的优越性认识不够,对其实施的必要性不够理解,工作上不夠积极,影响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法院采购社会服务起步较晚,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滞后,有许多不规范之处,没有形成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操作性的机制。
2、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引
目前对于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规定基本都是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层面上规制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真空状态。相较于政府部门,法院的探索一直止步不前,一方面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缺失,缺乏操作方向和借鉴蓝本,再加上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情况不一,对购买服务的范围理解不一,随意性较大,效果参差不齐。
3、购买社会服务经费保障不足
法院财政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中央按照地方法院经费困难程度提供一定补助,仅起到辅助作用,但受到地方财政收入多少及支出分配局限,多数经费保障不足。在未来要实现“人财物”省统管存在许多困难,每一个地方法院都将成为单独的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量将骤增,在此情况下要对每一个法院财政预算或决算进行实质考察,并给予适当财政分配,是对省级财政的一个大挑战。
4、外包人员的专业性还不强
虽然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只涵盖审判辅助事务,但审判室流程化的,即使辅助性事务也与法律密切相关。实践中,大部分具有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员对就职于外包公司工作或长期从事单一审判辅助工作的意愿很低。
5、管理考核还不规范
法院工作具有特殊性,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工作一脉相承,审判辅助事务质效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的质效。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往往由外包公司对其人员进行管理,由法院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这导致了监管手段的单一和激励机制的缺乏,达不到奖勤罚懒的目的。
四、完善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制度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购买服务意识
在法院中建立购买服务的领导体制,以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并借助领导小组平台革新传统观念。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范围。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差异和服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对于暂时不具备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可以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引入,对于不宜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仍可坚持自我保障为主。由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官指导下承担审判辅助事务,最大限度保证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审判核心工作。
2、制定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
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一种,但所针对的不是有形货物或工程,而是服务,利用政府采购的现有规范,结合法院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的特殊性,通过大调研,由中央制定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规范,明确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原则、范围、购买方式、外包公司的资质、监督管理等方面,再由各省因地制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受理案件量、行政编制、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等实际因素制定实施细则。让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3、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经费保障是实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在精打细算、不断提高外包资源的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增加保障经费。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预算保障和宏观调控职能,确保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
4、强化对外包人员的专业性要求
法院在寻求社会化服务中,应提高准入标准门槛,明确要求服务提供方强化所派遣服务人员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可要求其具有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准入标准的同时,可提高职业保障力度,解决“招工难”“标准低”的困境。同时,也可以尝试与有关职业院校合作,由职业院校针对审判辅助工作为法院量身定制所需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和专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5、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实现“剥离-分流-实施-流转-考核”这一程序,即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后,事务性工作分流到外包公司负责,由外包公司人员具体实施后,流转回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这一运行模式。同时,由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与业务庭沟通交换意见建议,外包公司及时整改完善,可确保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的“剥而不离”、全程可控。
术业有专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由专业人员处理,减轻审判人员的事务性负担,让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核心工作。剥离审判辅助事务是案件审判流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的必然要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最佳路径。但新生事物在完善期间尚存在缺少立法规范、制度设计和管理考核机制等问题,其功能发挥依赖众多外界因素,不仅需要法院自觉尝试,更需要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司法改革的大舞台,没有独角戏,只有协奏曲,而这个过程仍需社会各界和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