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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主要包括决定与执行、产生(包括选举和任命)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等三种关系。值得重新认识的是,“人大”与政府是分工设立的,并非“议行合一”的;对二者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不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权和政府不接受监督,都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