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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越是亲热一家子,其实越应该时刻理性分清家庭的“边界”。
发生在上海讯达公司的这桩夫妻店纠纷,是个典型案例。这种案件刚一听说,常常给人错综纷繁的印象,而条分缕析之后,事情往往没有看起来那么复杂。话分两头。
本来就是两股道
在家庭,丈夫和妻子之间,联系纽带是个人感情,而个人感情是常常会发生变化的。于是不少家庭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感情上,由亲密无间恶化到反目为仇;利益上,由不分彼此转换为锱珠必争。
事情到了这一步,应当是以“情”为必要条件:该不该离婚,主要看感情,破裂了毫不犹豫,离!一情尚存,则“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尽量维护之。分割共同财产时,还要以“情”为主,多为对方着想;协商不成,再求之于“法”。其实,即使法律判决,也常常充满感情——这才有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感叹。
在企业,股东与股东之间,联系纽带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是常常会发生冲突的。于是不少企业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感情上,由精诚合作恶化到相互猜忌;利益上,由一致对外转换为内部斗争。
事情到了这一步,应当是以“法”为必要条件:企业内部自行解决,就应严格依照企业议事规则行事;诉诸法律,必然按国家相关法律判断。这才出现了“企业不是家庭”的社会理智。
为了避免让企业活动变成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人们经过激烈甚至是痛苦的磨难,形成了社会共识:
第一,注册企业,要事前确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以此划分家庭财物与企业资产的界限,防止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混为一谈。
第二,进入企业,要事前确定:是“企业股东”,还是“企业雇员”?以此廓清人们参与企业活动的身份。是股东,通过董事,在董事会上施加影响,维护自身利益。是雇员,通过工会,在组织程序范围内施加影响,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既是股东又兼职雇员,就必须学会在不同性质的问题上转换身份。
如果不感情用事
遗憾的是,当前人们处理上述事务的经验尚不足,理念不到位,自然难以克服那些本该避免的最原始的错误:
如果企业刚刚成立时,大家就理智地不感情用事地按法律行事:
——严格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那分割家庭财物,就与公司资产完全没有关系,事情是不是简单多了?
——根据夫妻实际投资比例确定夫妻双方股份额度,即使离婚了,合伙人身份还在,那企业仍然可以照常运营。
——按照《公司法》严肃郑重地确认董事会成员,而不是弄虚作假,扯上岳父岳母当“挂名董事”,哪会有“董事会通过解雇总经理”的事?
如果企业运营过程中,大家就理智地不感情用事地按法律行事:
——依法明确个人身份:那“老公”作为职业经理人,私自转移公司财产,就是雇员违犯企业纪律,甭说被董事会撤销职务合理合法,就是被告到法庭,也照判不误。同时,“妻子”作为职业经理人,不执行总经理指令且私匿公章,也是雇员违犯企业纪律,就应当接受总经理的制裁,即使撤掉了职务也无话可说。
——规范制定并严格遵守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何苦沦落到必须采取“解散公司”这样一个两败俱伤的下策呢?其实,警察与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归根结底只能以法为本,如果谁拉扯“当初注册企业有假”这类理由作依据,不但于事无补,还可能罪加一等:造假欺诈。而夫妻双方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归根结底只能以情为重,如果谁一味地感情用事,寻求报复,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不但于事无补,最大的可能只会落个“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结局。
我们共同要接受的教训是:家就是家,维护它靠感情经营;企业就是企业,维护它靠治理机制。一不能混淆,二不能忽视。
(本文作者系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化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