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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契约制度和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制度而言,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和解双方当事人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案件。在价值取向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坚持效率中心主义的前提下,应适当兼顾公平。但该制度的运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制度本身的风险及过度利用带来的风险。此外,和解双方应在程序的启动时间、缔约时间、和解期限等时间要素上作出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