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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同村村民李某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上访多年后,乡信访综治办组织乡司法所、乡林业站、村党支部、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于2015年1月13日下达了调解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2月10日交到我手中,我和李某都没签字,参与调解的单位只有签字,没有盖公章。这份“处理意见”中说可在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和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请问:这样的文书有法律效力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