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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法》提供了“因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和“保护在先权利”两种规范路径。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区分不明的现象。将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理清权利冲突本质,归纳规范途径适用规律,将有助于协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关系,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避权利冲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