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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必须明确新型的高校后勤法人实体的地位、作用及其责权利,并且用法规或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使后勤法人实体“稳健经营”和“正常运转”的目的,才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后勤实体一方面要按照企业方式运作,实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要坚持姓“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