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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