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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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婚姻、家庭影响极大,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公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后,实践中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认识存在的争议一定程度减弱。《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虽然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其内涵仍过于宽泛和模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重新审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标准问题;以保护信赖利益为视角,转移立法重心于具体债务清偿规则的设计,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
  引言
  随着国家民间借贷业务的激增,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呈直线型上升甚至占据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数的一半。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争议。201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改变了旧《婚姻法》设定的“共债推定”原则”,采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為主,特殊情况下以推定债务为辅的认定标准。《民法典》将该司法解释全部吸纳,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合意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但该三种分类仍过于宽泛导致司法之间中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基于上诉因素,在私法自治、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并为其设立具体债务清偿规为民间借贷行为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裁判思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民间借贷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法律》)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源于私人融资系统,不属于官方金融机构,是一种经济化和法律化的系统。在经济层面上,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解决所有的金融需求。成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其他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增加。民间借贷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免息、低息、高息和其他贷款类型。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在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涵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三类。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与第三方所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包括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共同合意借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中举债人及其配偶对共同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民间资本的膨胀,民间借贷在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据极大比例,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也在升高。夫妻共同债务中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及债权人善意之债任一债务类型均有可能与民间借贷产生交集。夫妻一方与除金融机构外的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若举债人是基于家事代理权,则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家事代理之债;若该债务获得另一方配偶的事后追认等共识,是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合意之债;若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主观上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代理家事或该债务是出于夫妻合意,则该债务为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善意之债。
  但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民间借贷并非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有效民间借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无效和非法的民间借贷仅构成个人债务。因此,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是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有效的民间借贷首先在形式上应当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利率是实质上影响民间借贷有效、无效的另一大因素。在借款利率方面,民间借贷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的利率无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对比
  (一)2018年出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
  2018年颁布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旧司法解释中的利益共享机制,采用夫妻“共签共债”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就债务达成合意。其次,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目的推定原则,以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为标准认定共同债务。
  根据旧《婚姻法》的规定,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共债推定”原则。发生在举债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仅须证明其与举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即可。“共债推定”的认定模式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举债人与第三人恶意损害另一方配偶权利的案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提供新的裁判视角:夫妻共同债务须能证明该债务是出于夫妻合意或是基于家事代理权。债权人主张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须尽到足够的证明责任。
  (二)《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在106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超越家事管理权限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了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实际上暗示着管理权模式和基本分类标准。个人财产由个人管理和自由处分,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出于家事生活的需要,夫妻享有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并不断地调整管理的模式。   管理权混合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支持。然而,日常家庭代理的范围有限导致配偶一方可处分的共有财产的减少。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而扩大共同管理权限会导致个人行为的自由程度,事业发展以及共同财富的创造。日常家庭需求不是区分管理行为模式的适当标准,并且只能定义由日常家庭代理产生的有限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保障共有资产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处分超过家事管理范围的财产。但不加区分的保护会损害行动自由,并减少可创造的财富。过大的家事管理权容易导致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另一方上,易引发性别歧视且不利于家庭的平稳。因此,《民法典》否定过大的家事代理权限。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一)夫妻共同债务分类标准明确化
  1.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分类存在歧义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释义包含三种情形,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但该三种分类本身自带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将具体的债务类型匹配法规时易产生争议。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必然涉及第三方债权人。在第三方债权人签订合同是否善意无法证明时,债务人签订债务是否基于家事代理权亦存在争议或债务人的配偶是否对该债务的成立追认存疑时,法院难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哪一类债务类型。
  2.重设债务类型为个人债务、狭义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结果往往对当事人的家庭、婚姻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将夫妻债务类型分为个人债务、狭义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本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且该债务是在家事管理权以外所负的情形。狭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家事管理权限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债务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借的贷款、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另一方予以追认的情形。此定义更能体现夫妻之间债务类型的本质和内涵,在此指导下,司法实践在定义夫妻债务类型时将更为准确。
  (二)完善不同类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1.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模糊
  《民法典》第1064条仅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代理之债,但《民法典》对于债务清偿规则仅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并未涉及具体的债务清偿规则。在夫妻一方所负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清晰时,是由夫妻一方偿还还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由夫妻双方所有财产清偿亦或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限保护,仅以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清偿,现行的法律规定模糊。
  2.不同债务类型适用不同的清偿规则
  将夫妻债务类型分为个人债务、狭义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对应地将债务承担方式分为三类。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个人偿还,非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夫妻债务以丈夫或妻子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债务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出于婚姻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个人所负债务中,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仅以债务人本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配偶从债务中受益,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再属于个人债务而属于夫妻债务的范畴,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权利,法院可以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配偶双方认可的债务和一方在家事管理权范围内所负债务,在此债务中,债权人承担向法院举证该债务是夫妻双方认可的债务的责任,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及所有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除了基于婚姻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皆为个人债务,只以个人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若要使债务人及其配偶均负清偿责任,则必须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家事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
  四、结语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仍处于探索和改进阶段。在原来的立法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案件。《民法典》和新司法解释采用“共债共签”为主,“共债推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协调立法冲突,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但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定义过于宽泛产生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也未涉及不同类债务的清偿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更加细致的定义标准且未来立法应着重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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