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腐败触目惊心三大机制亟待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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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习总书记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就必须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我们党根基永固,血脉长存。
  为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坚决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此前,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方面有三个“第一次”:一是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了党的五大建设的第四位。过去的表述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这次十八大报告是这样表述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二是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是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
  这些都进一步表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已经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当前,人民群众反腐呼声和反腐热情越来越高。党中央倾听群众的呼声,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反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措词日趋严厉。
  在201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继续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1]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尖锐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3]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又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在中央纪委的这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阐述分析了封建王朝的兴衰更替,总结了苏共亡党的历史教训,历数了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危害,摆事实、讲道理,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反腐倡廉的一些重大问题,可以说是振聋发聩、令人警醒。[5]多年来,大量事实证明,十类腐败现象触目惊心,三大反腐机制亟待强化,铁腕反腐势在必行。本文试就此谈一点粗浅认识,提一些对策建议。
  十种类型腐败现象触目惊心,腐败黑数依然很大
  (一)当前 ,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特别是有十种类
  型的腐败现象问题突出,触目惊心
  腐败现象形形色色,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分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教授把腐败行为归纳为十种类型:一是交易性腐败;二是占有性腐败;三是垄断性腐败;四是流失性腐败;五是支出性腐败;六是挥霍性腐败;七是决策性腐败;八是经营性腐败;九是吏治性腐败;十是渎职性腐败。[6]参考这一分类,我们把腐败现象概括为以下十种类型:
  1. 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这是一种最典型、最原始、最常见的腐败行为。一些官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在某些地方、部门和领域,行贿受贿已经成为办事的潜规则。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案67968件,占立案总数的71.6%,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5221件,千万元以上大案391件。[7]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
  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 (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8]
  在组织人事领域,买官卖官屡见不鲜。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突击提拔102名副厅级干部,获利750多万元;河南省卢氏县80%的党政部门的正职官员都向县委书记杜保乾行过贿;吉林省靖宇县几乎所有的科级以上干部,都给县委书记李铁成上过贡……卖官买官闹剧愈演愈烈,绥化市马德案又创新纪录,此案涉及领导干部260多人,该市下辖10个县市的处级以上干部有50%卷入,而且相当一部分是党政一把手。[9]
  在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和其他国有资源开发利用领域,贿赂横行,数额巨大。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都是城市建设领域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典型案件[10],涉案金额都超过亿元,都被执行死刑。
  在金融领域,由于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利率与市场利率差额巨大,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差额较大,在吸收大额存款特别是发放贷款方面,行贿受贿几乎是公开的秘密。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11]
  此外,各种工程承包、行政审批、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案件查处、司法审判、医药购销、疾病治疗、入学就业、工作调动、检查评比,甚至于足球裁判,几乎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只要是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掌权者有自由裁量权的领域,行贿受贿都是一种潜规则,以致在某些领域已经贿赂成风。此类案件虽然受到查处,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十分隐蔽;同时,正像“交换是一件奇妙的交易,交换双方总是得到好处”[12]一样,行贿受贿更是一件奇妙的交易,双方都得到巨大好处,受害的只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因此,此类案件受到查处的仅仅是冰山一角,黑数很大。   2. 权色交易,包养情妇。“中国问题学”专家胡星斗教授指出:当前,
  “二奶腐败、情妇腐败表现出普遍化——贪官几乎个个都有二奶;身份化——拥有二奶成为身份地位的象征;玩偶化——贪官包养的情妇、玩弄的女性愈来愈多;变态化——贪官心理变态,淫秽龌龊;交易化——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五大特征。新华社报道,根据学者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 %都有 ‘情妇’;腐败案件 60%以上与 ‘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贪污受贿案件中,贪官100%包养了二奶。……前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贪污受贿2000余万元、拥有146名情妇。”[13]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湖南的蒋艳萍用自己肉体把40多名官员“玩”得团团转,拜倒在蒋的石榴裙下。案发后蒋艳萍锒铛入狱,又以色相“电倒”了看守所副所长万江。辽宁鞍山用52万元“装修”屁股的女贪官刘光明,用色相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坐上了国税局局长的宝座。女人以色换官,男人以权换色,他们狼狈为奸各取所需,把一切不可能变为可能。[14]
  3. 贪污挪用,监守自盗。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市支行行长余振东等人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监守自盗国家资金达40亿元。[15]
  4. 行业垄断 损公肥私 。目前竞争性国有企业基本上都被改制成私营企业,现存的国有企业多为垄断行业。此类垄断企业,本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所有权、分配权、收益权本来应该归全民所有;但是现在垄断利润绝大部分不上缴 (目前只上缴账面数的5%~15%,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笔者以为,根据国内现实和国际经验,这一比例还应该大幅度提高),而成为企业所有、个人所有,以致垄断行业职工平均收入达到其他行业的5倍甚至更多,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又高出普通职工的10倍甚至更多,达到其他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几十倍、上百倍。这种畸高收入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腐败现象。这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5. 企业改制,化公为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大批国有企业几乎被无偿地变为私营企业,部分原来的国企高管、现在的私企老板则是一夜暴富,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
  6. 公款消费,挥霍浪费。我国公款消费数额巨大,浪费严重。据报道,
  我国“三公”消费浪费惊人,以2004年为例,公款吃喝3700多亿元,相当于 “吃”掉了我国全民的义务教育经费;公车消费4000多亿元,相当于“碾”掉了我国大多数人的医疗、养老金;公款出国3000亿元,相当于“游”掉了我国低保资金。[16] 由此测算,2004年我国“三公”消费合计达10700亿元,占当年GDP的6.7%。根据多种数据,有理由认为,我国“三公”消费再加上国内旅游和其他名目繁多的公款消费,2012年又比2004年有了大幅度增长,其中的挥霍浪费大约占80%左右。一年浪费国家几千亿元、上万亿元,已经不仅仅是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这是明摆在桌面上的腐败,横行在马路上的腐败臭名远扬国外的腐败。公款消费中的挥霍浪费已经达到全国人民不可容忍的程度,已经成为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头号障碍[17]。
  7. 任人唯亲,吏治腐败。除了上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外,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吏治腐败,就是任人唯亲,以权谋官,以权谋职,在全国各地形成一大批做官专业户、官员大家族。冯军旗,这位挂职县长助理的在读博士生,在题为《中县干部》的博士论文中反映了他挂职的这个有代表性的农业县的“政治家族”现象。该县人口80余万,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仅有1000多人。在这个每800人便会产生一个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县里,他根据一个家族“出干部”的多少,统计出了21个政治“大家族” (副科级及以上超过5人)和140个政治“小家族”(副科级及以上2~5人)。真正让冯军旗震惊的并非金钱构筑的关系网,而是一张由血缘与姻缘构筑的政治家族网。在这个庞大的“政治家族”网络中,一些秘而不宣的潜规则变得清晰可见。比如,官位有“世袭”。比如,凡是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至少拥有一个副科级以上职务,正科级亦不鲜见。比如,政治家族之间并不割裂,往往以联姻或者拜干亲的方式不断扩大,“几乎找不到一个孤立的家族”。更普遍的规则是干部子弟的“不落空”现象。[18]干部子女除了优先升官之外,还有优先进入垄断行业,取得优厚工资福利待遇的特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研究报告曾有统计说,我国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阶层,高干子女职业继承性明显增强,“干部子女当干部的机会比常人高2.1倍”。[19]5个最重要的领域——金融、外贸、地产等行业中,85%~90% 的核心职位掌握在高干官员子女的手中。[20]诚然,在一家有多人当官的家族中,也有一些人在德、能、勤绩各方面符合任职条件,任职程序也公开透明、合规合法,并能成为称职的甚至是优秀的官员,这种情况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一大批官员大家族、小家族就决不是正常现象,其中大多数是应该予以查处的腐败现象。
  8. 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这种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部门、单位有不同表现。
  有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际贸易活动的决策中,有权无知,不负责任,不按程序,擅自决策。决策失误往往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危害更大,损失更严重,有的一项决策失误就给国家造成上亿元损失。国家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说,2004年因决策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项目631个,金额78.4亿元。因个别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32.8亿元。[21]
  有些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者索贿受贿,内外勾结,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胡鞍钢教授估算,我国每年总计税收流失占GDP的7.6%~9.1%之间。[22]   有些财政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在财政支出、资金使用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胡鞍钢教授估算,每年我国仅此一项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守计算也在1800亿~2300亿元之间,约占GDP的2.4%~3.1%之间。[23]
  有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等严重经济损失。2003年,审计署组织16个省、18个特派办和有关社会审计人员2000多人,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进行任期审计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性腐败异常严重。公司领导班子违法、违纪金额高达211亿元,流失国有资产45亿元,涉嫌个人违法违纪12起,涉案金额10亿元,拖欠电费 360亿元。还有一些部门、企业和单位,由于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侵犯人权,导致恶性事故频繁发生,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4]
  9. 司法腐败, 贪赃枉法。有学者认为,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有7种形式:一是作风蛮横,主观臆断;二是吃拿卡要,不顾尊严;三是为亲所动,为情所乱;四是违法乱纪,探情汇密;五是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六是利益驱动,贪赃枉法;七是地方保护,执法不公。[25]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
  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26]仅从这些浮出水面的案件来看,司法腐败可见一斑。
  10. 学术腐败,乱象丛生。学术界本来是一片净土,但在腐败成风的社会氛围中,也出现了种种乱象和腐败现象。这种腐败现象在全国广泛存在,受到查处的则寥寥无几。
  (二 )多年以来,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腐败黑数依然很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重视反腐败斗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以下是近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数量统计表:
  从近20年来腐败案件的立案数、结案数、纪律处分人数来看,平均每年都在 14万件、14万人左右,由此可见,多年以来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反腐败形
  势依然严峻。
  根据胡鞍钢教授的研究,中国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所揭露和惩罚的官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中国日益猖獗腐败的“九牛一毛”。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仅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13.2%~16.8%之间。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人民福利产生巨大危害,同时也对中国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构成巨大隐患。[27]根据王小鲁研究员的研究,2008年灰色收入大约占到国民总收入的15%。而这一比例在2005年约在13%左右。他所说的灰色收入有五个主要来源: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及垄断行业收入。[28] 由此可见,他所研究的灰色收入与腐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两位学者研究结果基本相同,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达到GDP的15%左右。对照我们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每年只有几十亿元、上百亿元。
  由此可见,多年来我国腐败损失之大,腐败黑数之高。胡星斗教授说:“我曾经计算出中国的腐败黑数即没有被查出的腐败金额占99%,即实际的查处率只有1%,当时(2007年)是这样计算的:世界平均的腐败额占GDP的3%,假如中国是世界的平均腐败程度,那么应查出的腐败金额为7000亿~8000亿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5年查出的腐败金额仅为74亿元,约占应查出的1%,所以说腐败黑数为99%。……上述比例数据至少反映了两个情况:第一,目前中国官员的腐败比例为1/3~1/2左右;第二,职位低的官员腐败率比较高,职位高的腐败率比较低。”[29]
  当然,腐败黑数既然是黑数,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准确统计,尽管如此,上述种种测算毕竟是持之有故的,而且从不同学者、不同角度的研究结果看,是可以互相印证的,因而是有一定可信度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腐败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对这种严重性和危险性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高估,不可低估;这样想,这样做,较为有利,较少有害。鉴于这种状况,我们必须以十倍的力量、百倍的努力,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三大反腐机制必须强化,铁腕反腐势在必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强化反腐机制,实行铁腕反腐。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 )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和强化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 反腐倡廉必须管好人、用好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把好五个关口:一是任职资格关,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上岗都要有资格证书,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要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凭借有真知灼见的“施政纲领”或“议案提案”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每个岗位和席位上都必须是德才兼备的人才,不得容纳任何一个庸才;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关,严格考察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三是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关,严防带病提拔;四是群众推荐关,没有一定比例群众推荐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五是任职程序关,必须按照公开选拔、差额选举、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规定程序办事。在任前公示环节上,不仅要公示本人情况,还要公示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情况。必须从制度上杜绝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在提高官员素质的同时,要精减官员数量,减少副职、虚职,包括人大、政协等等机关在内,副职人数不宜过多,要进一步实行任玉岭参事提出的精官简政意见,减轻人民负担。
  2. 反腐倡廉必须管好权、用好权,完善权力运行制度。腐败现象的产生都是源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权力配置上,要明确界定每个领导机关、领导职务的权限范围,克服权力过分集中、权大无边、不受制约的现象。必须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没有法律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在公众监督下运行。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人事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民主是消除腐败现象的最根本的措施。必须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在一切基层单位最大限度地实行直接民主制;必须切实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 反腐倡廉必须管好钱、用好钱,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庞大的公有制经济,但是有不少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经纪律松弛;财务账目不规范、不真实、不完备、不公开;往往发案之后才查账,发案之前无人查账,或无权查账、无法查账。事实证明,财务混乱,失去监督,极易引发贪污腐败。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民主。财务公开不只是预算公开、总额公开,而必须是每一笔账目、每一张单据的全面彻底公开。公有制单位的每一个职工都应该有权随时检查单位内的每一笔账目。一切公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对一切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和控制。要变一支笔审批为三支笔审批,其中要有随机抽样产生的两名普通职工参加。
  加强审计工作,是维护财经纪律、查处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据审计署披露, 自1999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至2011年6月,审计机关共对全国43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150多名。经审计共发现7600多名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等问题而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和撤职1.6万人。 [30]同时,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监督的广度、深度、频度和力度还很不足,在防治腐败中的巨大威力还远未充分发挥。因此,要在加强力量、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大大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监督的广度、深度、频度和力度。要由重点审计发展到全面审计,由只有少数人参加的审计发展到由审计干部和单位员工等多数人参加的审计,要对单位每一笔财务收支、每一张发票单据进行全面、公开、仔细、深入的审计。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家庭收
  支和财产也要进行及时审计。要坚持离任审计、“秋后算账”,既减少群众举报问题的顾虑,又最大限度地增加腐败分子的“后顾之忧”。
  4. 反腐倡廉必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以法治取代人治,以明规则战胜潜规则。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加快廉政立法进程。有些条例、准则、规定要上升为法律。对这些专门法律、法规、制度,对各种申报和举报,要配备足够力量,并借助群众力量加以贯彻落实、检查核实。必须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修改和完善刑法。目前对刑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违法违规公款消费应按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有理由也有必要把违法违规公款消费纳入贪污罪或贿赂罪处理。与此相配套,要研究制定关于各类单位、各类人员公款消费的法律法规,如公款消费法、公款消费标准等等。
  目前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有不合情、不合理之处。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等等。对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根据目前贪污受贿数额常常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现实,在刑法中对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细分几档更高数额的量刑幅度。第二,这一规定主要是以贪污货币额为基本量刑依据的。然而,货币额与价值量 (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货币的币值是不断变化的,同一货币额在不同时间会代表不同价值量。例如,同样是贪污10万元,在1996年就相当于侵吞了10人全年的劳动,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作出贪污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徒刑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到2010年,贪污10万元,只相当于侵吞了2人全年的劳动。这时,如果贪污10万元仍判处10年徒刑,就显然处罚过重。事实上,近几年法院判处此类案件,已酌情从轻处罚;但这样一来,法院的判决就突破了刑法规定的底线,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又扩大了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引发诸多弊端。由于货币币值具有变动性,而刑法规定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贪污贿赂罪的量刑不应以货币额为依据,而应运用发展了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依据。因此,现在有必要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视同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目前,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提法本身就是不合情理的;小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完全可能的,如果是巨额财产,当事人怎么会来源不明呢?所谓“来源不明”,不过是为了隐瞒罪行,或者是为了掩护别人,不肯说明来源罢了。其次,这一规定量刑过轻。有些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但是只要拒不交待其来源,就可以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到轻判。再次,这一规定还有可能由于当事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掩盖了其他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因此,这一规定有进一步修改之必要。例如,可以按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事实上,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是这样论处的。
  增设性贿赂罪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罪。目前,刑法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的,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性贿赂”日益成为重要贿赂方式,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再属于个人隐私、道德问题。可以预期,这样的刑法规定出台之日就是这种腐败现象收敛之时。应该看到,官员与平民的婚外情、包二奶行为,在条件、动机、影响、后果上是有重大区别的:官员此类行为,有意无意都有利用职权、以权谋色、权色交易的因素在内;在情妇方面,绝大多数也有间接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动机在内;在社会影响上,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往往会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社会危害性上,官员的此类行为必然损害到官员的形象和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不少官员还会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和他人的重大损失,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官员的此类问题决不只是感情问题、道德问题,而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问题,应该依法处理。对那些不适用性贿赂罪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的犯罪行为,应该以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罪论处。   (二) 加强对掌权人物的监督制约 形成和强化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1. 明确强化监督的重点对象。
  必须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掌权人物身上。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2010年4月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土局长、交通厅长、公安局长、县委书记、组织部长等成为官场十大高危岗位,而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31]这些岗位的领导干部无疑是强化监督的重点对象。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同样的条件、同样的对立、同样的利益,一般说来,也应当在一切地方产生同样的风俗习惯。”[32] 因此,一切有同样的权力、同样的条件、同样的利益的领导干部,都可能发生同样的腐败行为,都要列为强化监督的重点对象。
  2. 明确强化监督的重点事项。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和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等等廉政制度,并由有关机构和人员逐人逐项地监督检查。要全方位、全天候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和考察考核工作。考察考核的内容,不仅要看工作,而且要看生活和社交,不仅要看本人,而且要看配偶子女。有些干部的问题,从工作上看不出,从生活、社交上、从配偶子女身上可以看得出。对于把配偶子女和财产转移国外的“裸官”,除有正当理由的之外,一般要清除出干部队伍,并予以严格审查。关于官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要由个人扩大到家庭,由申报扩大到公开,由试点扩大到全面推开;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有些问题在实施中解决和完善。
  3. 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方法多种多样,现在尤其要加强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为了加强群众监督,一方面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能眼睛向下,扩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要改进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少搞会议、座谈、测评,多搞“微服私访”、个别走访、个别谈话,创造条件让群众畅所欲言,敢讲真话。
  (三)严查严惩腐败,形成和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1. 严惩腐败首先要严查腐败。多项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腐败黑数很大,许多官员,不查则已,一查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大案。为了不容一个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打消一切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力军作用,主动出击,严查腐败,形成并强化不容腐的工作机制。据报道, 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此外,还根据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的问题,先后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33]这些案
  件来源渠道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处于坐等举报、别人移送、被动应付、不告不理的状态,还缺少一套主动查办案件的制度。查办腐败案件,当然要重视群众举报;但是腐败现象绝大多数是见不得人的,是瞒着群众、秘密进行的,群众或者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只是怀疑,难以掌握真凭实据,要举报往往有很大困难;加之腐败分子一般都是大权在握,群众容易受到打击报复,也就容易心存疑虑。因此,群众举报只能作为查办案件的辅助手段,不能作为主要渠道。而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就是进行纪律检查,完全有责任、有权力也有能力去主动调查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实践证明,仅仅采取目前的做法不足以遏制腐败、根治腐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主动清查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不能靠偶发事件反腐,也不能靠坐等举报反腐,必须靠制度反腐,靠主动出击反腐。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变坐等举报为主动出击,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纪律检查制度,实行对全体官员的年检制度。年检制度要实行“四全”,即全员、全面、全程、全民。全员就是年检的对象是全体官员,当然可以掌握重点。全面就是年检的内容包括官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工作、生活 (含社会交际、男女关系)等各个方面。全程就是年检的跨度是官员做官的全过程,包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的问题。同时,这种年检并不是一年一度的年底检查,而是从年初到年末全年的分期分批的认真仔细的检查。全民就是年检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哪一级官员就要在哪一个范围内接受全体人民的检查监督。这样,不管有无问题,年年“立案审查”一次,还每一个廉洁官员的清白,查每一个腐败分子的问题,使每一个官员都不能置身严格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管理之外。为此,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测评机制和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同时要加大对群众举报的保护和奖励力度,激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铁腕反腐必须严惩腐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形成和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许多发达国家对假公济私的查处是十分严厉的。意大利一市长乘公车到百里之外办私事,被判刑6个月。3名英国议员到日本出差,为观光东京多住了一夜,3人补交了住宿费,且全部辞职。作为共产党员、社会公仆,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理应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议员更加厉行节约、廉洁奉公,对奢侈浪费、挥霍公款行为的惩处理应更加严厉。但是现在的事实是,我国官员假公济私、挥霍公款问题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官员严重十倍、百倍,而受到的查处则轻微十倍、百倍,甚至于简直不当一回事,极少受到严肃查处。除了对挥霍浪费公款的案件处理过宽外,多年来,我们对许多腐败案件都有惩处不力的问题。例如,对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对凭借垄断地位侵犯公众利益的案件,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对性贿赂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的案件,对任人唯亲乃至公共权力家族化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没有查处,或者处理过宽,不仅没有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反而在客观上放纵和助长了这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愈演愈烈。因此,必须切实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尽快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让我们的党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党,让我们的政府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让我们的干部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名副其实的社会公仆,此乃国家之大幸、民族之大幸、人民之大幸,也是干部之大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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