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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办法》正式下发,并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照26号令与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独立学院的界定进一步明确8号文件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而26号令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这里有三点变化,一是不再提新机制、新模式,因为这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二是强调了合作方的身份和经费来源;三是将二级学院改为高等学校,真正确立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
独立学院的性质进一步明确8号文件中未明确独立学院的性质,因有公办参与,不按民办机制运行,基本上处于“似民非民”、“似公非公”的状态,一般将其定性为“混合型”。26号令则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明确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独立学院与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享受同样的权力,并强调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合理回报只能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在8号文件中,“公办高校直接从学费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无形资产投入的回报,而合作方也往往直接从学费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现在26号令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不得从学费收入中直接提取资金,这为保障独立学院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独立学院将可以独立颁发学位证书8号文件中只规定独立学院可独立颁发毕业证书,而学位证书需依靠申请方颁发。申请方与合作方往往因学位证书问题发生矛盾,受影响的只能是学生。26号令则规定:“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设置条件从严掌握独立学院起步阶段设置标准仅相当于高职院校的设置标准,且在核准这些标准时具有弹性。如:学校占地面积可少于150亩,也未按要求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合作方的经济实力也未有一个量化的指标。而在26号令中明确规定,举办独立学院要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作方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6号令的颁布,对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置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改变了长期以来许多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为独立学院的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以前独立学院的性质不清,许多独立学院在招生宣传时按公办学校的二级学院对外宣传,而这项政策明确界定为民办高校,需要做好说明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副处长,中国高教学会高教管理研讨会理事,陕西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西北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
独立学院的界定进一步明确8号文件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而26号令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这里有三点变化,一是不再提新机制、新模式,因为这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二是强调了合作方的身份和经费来源;三是将二级学院改为高等学校,真正确立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
独立学院的性质进一步明确8号文件中未明确独立学院的性质,因有公办参与,不按民办机制运行,基本上处于“似民非民”、“似公非公”的状态,一般将其定性为“混合型”。26号令则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明确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独立学院与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享受同样的权力,并强调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合理回报只能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在8号文件中,“公办高校直接从学费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无形资产投入的回报,而合作方也往往直接从学费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现在26号令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不得从学费收入中直接提取资金,这为保障独立学院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独立学院将可以独立颁发学位证书8号文件中只规定独立学院可独立颁发毕业证书,而学位证书需依靠申请方颁发。申请方与合作方往往因学位证书问题发生矛盾,受影响的只能是学生。26号令则规定:“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设置条件从严掌握独立学院起步阶段设置标准仅相当于高职院校的设置标准,且在核准这些标准时具有弹性。如:学校占地面积可少于150亩,也未按要求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合作方的经济实力也未有一个量化的指标。而在26号令中明确规定,举办独立学院要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作方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6号令的颁布,对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置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改变了长期以来许多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为独立学院的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以前独立学院的性质不清,许多独立学院在招生宣传时按公办学校的二级学院对外宣传,而这项政策明确界定为民办高校,需要做好说明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副处长,中国高教学会高教管理研讨会理事,陕西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西北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