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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政府必须加强社会性规制职能.立法程序决定了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规制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微观主体,也需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针对我国规制现状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国民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规则,使执法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且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性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