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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的法律、法规,多而繁琐。历史上的《秦律》,据说到了“法如凝脂”的地步。与现代国家以法治国的概念相比,古代中国的法律,在统治集团具体实施管理时,地位却不高。
法律上面,另外有个凌驾一切的东西。只要不触及这个“东西”,很多事,可以商量一下化解。如汉朝的天子,当时,随便可以称其为“县官”的。又如宋代的皇帝,称他为“官家”,也不会得罪圣上——无论是宋徽宗时代的李师师,还是宋高宗时代的岳飞、岳云,都一样。这不是皇帝大肚海量,而是由于没有触及到那个比法律大的“东西”。李师师没有触及,便没事。与岳飞同时期同为名帅的枢密使韩世忠、张浚没有触及到,也没事,但是副枢密使岳飞触及到了,于是被囚。在大理寺,岳飞以法律作武器抗争(“何罪之有?”),秦丞相说了大实话:“莫须有。”一旦触及到了高于法律的东西,便不需要有什么成文的“罪名”!
法律之上究竟是什么?清代有个例子,很说明问题。1897年,康有为第五次上书皇上。光绪帝很想见他,面谈维新改革之事,但四品以下的官员,皇帝不能親自召见——这就是法规,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法”。光绪帝只能让李鸿章、荣禄等人代为询问。几人碰面后,康有为说到了“改革之宜”,荣禄劈头便说:祖宗之法,不能改动。他说的“法”,是法律之上的“东西”:皇权,即满族的利益和权力。在它面前,成文的法律,不值一谈!
但在名义上,或者在文化意义上,这个“东西”有个冠冕堂皇的替代物——依照《后汉书》的说法:孝,天之经,地之义。皇权,多数是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维持它,也是个尽孝心的说法。在教化之下,我们称之为“以德治国”。
明代的海瑞,对法律之上的东西,理解甚深。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孝,是伦理道德。他办案时(非刑案),遇到刁民和豪绅因土地诉讼,刁民必胜诉;遇到侄儿和堂叔因财产纠纷诉讼,堂叔必胜诉。官方历史记载海瑞,除了忠君外,还欣赏他摆正了法律的位置。老百姓歌颂他,仍然是在赞美他执法时的道德价值观,颇有春秋断狱之古风;至于海瑞是不是在严格执法,没有人在意的。
这就形成一种逻辑。
奇怪的是,我们至今都没有异议。我们还维护着“法”上面的东西。还说岳飞。在压力之下,宋高宗承认杀岳飞是他的主意(《罪己诏》)。但人们却把罪魁之恶名推到了帮凶秦桧的身上,是不是认可了法律之上的东西?
真正严格执法的,不讲情面的人和事,到现在都很难被人接受。秦朝,是政治大一统的帝国。然而,秦朝的律、令、式、廷行事等法律法规,一直被人骂成“乐以刑杀为威”的暴政,有两件事为例:读书人聚集在都城,一帮燕齐方士妖言惑众后,挟公款出逃,结果被捕后依法活埋(即“坑儒”)。因为读书人周青臣和淳于越分成帮派吵架打架(内讧),于是朝廷立法,禁民间私藏六艺之书(即“焚书”)。这两宗涉及法律的活儿,是李斯干的,他从老师荀子那里学到的就是席卷天下后,以法治国。“焚书坑儒”,是汉代人骂秦始皇的话,也代表了后来人对严格执法的极端反感:法律上,为什么没有个更大的东西呢?!在中国,无论是王族权贵还是坊间百姓,从来没把法律单列,当成回事儿。这是一种文化的积淀。没有上面的“东西”,法律等同于虚设。人们绝不会自觉地守法用法。
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交通、贸易、语言、习俗、制度,是秦代的创举,用现代的话来说,这是为了适应“大国的崛起”。法律法规成文后,并不在于它的规定是否多如牛毛,并布满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在于我们对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是不是真正有信仰?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对法律的认知,还不及秦朝人,那是公元前221年。
图:王恒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律上面,另外有个凌驾一切的东西。只要不触及这个“东西”,很多事,可以商量一下化解。如汉朝的天子,当时,随便可以称其为“县官”的。又如宋代的皇帝,称他为“官家”,也不会得罪圣上——无论是宋徽宗时代的李师师,还是宋高宗时代的岳飞、岳云,都一样。这不是皇帝大肚海量,而是由于没有触及到那个比法律大的“东西”。李师师没有触及,便没事。与岳飞同时期同为名帅的枢密使韩世忠、张浚没有触及到,也没事,但是副枢密使岳飞触及到了,于是被囚。在大理寺,岳飞以法律作武器抗争(“何罪之有?”),秦丞相说了大实话:“莫须有。”一旦触及到了高于法律的东西,便不需要有什么成文的“罪名”!
法律之上究竟是什么?清代有个例子,很说明问题。1897年,康有为第五次上书皇上。光绪帝很想见他,面谈维新改革之事,但四品以下的官员,皇帝不能親自召见——这就是法规,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法”。光绪帝只能让李鸿章、荣禄等人代为询问。几人碰面后,康有为说到了“改革之宜”,荣禄劈头便说:祖宗之法,不能改动。他说的“法”,是法律之上的“东西”:皇权,即满族的利益和权力。在它面前,成文的法律,不值一谈!
但在名义上,或者在文化意义上,这个“东西”有个冠冕堂皇的替代物——依照《后汉书》的说法:孝,天之经,地之义。皇权,多数是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维持它,也是个尽孝心的说法。在教化之下,我们称之为“以德治国”。
明代的海瑞,对法律之上的东西,理解甚深。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孝,是伦理道德。他办案时(非刑案),遇到刁民和豪绅因土地诉讼,刁民必胜诉;遇到侄儿和堂叔因财产纠纷诉讼,堂叔必胜诉。官方历史记载海瑞,除了忠君外,还欣赏他摆正了法律的位置。老百姓歌颂他,仍然是在赞美他执法时的道德价值观,颇有春秋断狱之古风;至于海瑞是不是在严格执法,没有人在意的。
这就形成一种逻辑。
奇怪的是,我们至今都没有异议。我们还维护着“法”上面的东西。还说岳飞。在压力之下,宋高宗承认杀岳飞是他的主意(《罪己诏》)。但人们却把罪魁之恶名推到了帮凶秦桧的身上,是不是认可了法律之上的东西?
真正严格执法的,不讲情面的人和事,到现在都很难被人接受。秦朝,是政治大一统的帝国。然而,秦朝的律、令、式、廷行事等法律法规,一直被人骂成“乐以刑杀为威”的暴政,有两件事为例:读书人聚集在都城,一帮燕齐方士妖言惑众后,挟公款出逃,结果被捕后依法活埋(即“坑儒”)。因为读书人周青臣和淳于越分成帮派吵架打架(内讧),于是朝廷立法,禁民间私藏六艺之书(即“焚书”)。这两宗涉及法律的活儿,是李斯干的,他从老师荀子那里学到的就是席卷天下后,以法治国。“焚书坑儒”,是汉代人骂秦始皇的话,也代表了后来人对严格执法的极端反感:法律上,为什么没有个更大的东西呢?!在中国,无论是王族权贵还是坊间百姓,从来没把法律单列,当成回事儿。这是一种文化的积淀。没有上面的“东西”,法律等同于虚设。人们绝不会自觉地守法用法。
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交通、贸易、语言、习俗、制度,是秦代的创举,用现代的话来说,这是为了适应“大国的崛起”。法律法规成文后,并不在于它的规定是否多如牛毛,并布满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在于我们对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是不是真正有信仰?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对法律的认知,还不及秦朝人,那是公元前221年。
图:王恒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