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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汁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