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现将省检察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后,省检察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3件。分别是:1、由省检察院主办,省高院、省公安厅会办的高立存等10名代表提出的温144号《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2、由省检察院主办,省公安厅会办的狄绍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台33号《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3、由省科技厅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人事厅等省政府所属11个厅、局、委会办的童芍素等10名代表提出的湖42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上述代表建议省检察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一、逐案分解,务求实效,全面落实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确保办理高效高质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省检察院坚持从落实宪法规定、保障代表权利、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责任落实到位。今年代表建议分办会后,陈云龙检察长随即召集分管副检察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在逐件分析建议内容和性质后,对每件建议办理都做了具体分工。从领导层面,明确由陈云龙检察长担负首要责任,相关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对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和各环节的审核把关,重点建议意见列入检察长亲自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从承办层面,明确具体建议意见由对口部门承办,部门主管直接负责,确保每件建议办理的高效高质。从督办反馈层面,明确由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分流、统一反馈,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办理无结果不放过、代表不满意不放过。
二是坚持问题解决到位。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逐件进行调查研究,逐项制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的方案,对落实建议案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温州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反映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切实执行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的规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省检察院专门就此深入调研,摸清我省拘役刑执行情况的底数,对我国现行拘役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拘役有关规定未能得到落实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缺失、现实条件限制和主观上不重视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即统一执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订法律或制定看守所法,对刑法拘役有关规定的落实进行具体规范;在国家立法未完善前,会同省公安厅和省高院,研究制定我省执行刑法对拘役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可行性。提案代表对省检察院的办理表示满意,评价“承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细致研究,并及时对代表建议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答复意见。”又如台州狄绍增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反映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普遍存在程序不当或违法和直接套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等倡导性条款认定交通事故的情形,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省检察院会同各市检察院积极行动,通过走访交警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结合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工作实际,认真剖析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等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监督的措施进行了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把关;完善对交警等执法人员违法侦查、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监督纠正机制;加大对交警等执法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和预防力度。同时,对该建议涉及的个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指令办案检察院就交警部门适用倡导性条款认定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说理不充分、超标电动车在事故认定中的定性(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三是坚持主动沟通到位。把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每一个办理件都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陈云龙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联系沟通工作作出指示。在办理狄绍增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提案代表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围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正式答复前后,省检察院会同市、县两级检察院多次与代表通过多种形式交流沟通。正式答复后,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到代表所在镇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两次当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就建议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求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9月下旬,省检察院顾雪飞副检察长、钱华专职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再次赴代表所在镇上门听取代表意见,并行文对代表建议进行了再次答复。代表及当地人大对省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态度和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过程中,尽管省检察院仅是13个建议会办单位之一,仍然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除了向主办单位出具会办意见外,还单独就检察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代表作了回复。
二、点面结合。紧密联系。注意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有机融入检察工作,以办理促发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了民意,代表着民心,是检察机关了解情况的重要来源,制定决策的可靠依据,推动工作的有力措施。此次省检察院收到的代表建议数量虽然不多,但涉及检察工作的许多方面,且极具“浙江特色”。《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涉及拘役刑的执行监督,拘役刑一向较少受关注,该建议要求督促落实拘役服刑人员的回家探亲权和劳动报酬权,反映了代表关注法律平等权、关注人权保障的强烈呼声。《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尽管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理解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反映了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和拓宽法律监督的良好愿望。《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更是体现了代表们要求浙江检察“走在前列”、“想在远处”的 殷切期待。
这些建议的精神实质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完全一致。因此,省检察院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不是简单就建议内容回复代表了事,而是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与强化检察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纳入整体检察工作视野,把代表意见建议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摆脱办理工作的孤立性、片面性和即时性,使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过程成为不断改进检察工作的过程。如《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虽然仅涉及拘役有关规定的落实,但其核心理念是监督司法机关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在办理该建议时,注意举一反三,将该建议的办理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整体结合起来,把着力点放在推动建立全面保障刑罚被执行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在今年4月20日至9月20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全省看守所组织开展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及目前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全省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中,做到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管秩序并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这一理念也在社区矫正等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得到了深入贯彻落实。又如《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交通执法行为依据宪法规定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根据国家机关职权法定原则,虽然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一般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执法活动还缺乏法律依据。但宪法的规定、代表的意愿也为我省各地检察院积极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法律监督的探索实践、拓展法律监督空间提供了动力。同时,针对该建议反映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程序不当或违法、适用倡导性条款认定事故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诱发徇私枉法等情形,省检察院在办理建议过程中,注意综合运用各种检察职能和措施来加强监督,落实代表监督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严格把关;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存在不当或违法的,要大胆运用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交通执法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再如通过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使检察机关把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特别强调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在全省推广义乌市检察院集打击、预防、保护于一体的立体保护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努力在执法办案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省检察院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融入检察中心工作,使两者相互促进,逐步建立起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的良性工作机制,也促进了全省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全省检察工作总体呈现出办案质量、效率、规范全面加强,办案工作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整体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拓宽渠道,主动沟通,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省检察院把听取代表建议意见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强大动力,在坚持办理中与代表面商答复的同时,进一步拓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重视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加强督办力度,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各级检察长亲自走访代表,在全省选任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和参加群众信访接待,以多次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为使代表了解检察工作,向代表赠阅《检察日报》。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特约检察员工作。今年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联系上主要在三方面作了加强:一是将代表委员专刊作了改版,从单篇式的《检察工作要况》改为多版式的《检察工作通报》,目的是为了多角度、更全面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我省检察工作,便于代表委员更深入地了解我省检察工作,通过代表委员的监督支持,更好地推动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二是在今年5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审议,在接受审议和审议后的整改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将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三是在开展重大活动中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作为重要步骤。在贯彻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帮助企业解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五条意见》和今年一系列专项工作,包括自侦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环境渎职犯罪三个专项工作,诉讼监督领域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中,由省检察院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分赴各地走访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等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
以上是我们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我们深切感到,办理好代表建议,是检察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大监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现将省检察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后,省检察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3件。分别是:1、由省检察院主办,省高院、省公安厅会办的高立存等10名代表提出的温144号《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2、由省检察院主办,省公安厅会办的狄绍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台33号《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3、由省科技厅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人事厅等省政府所属11个厅、局、委会办的童芍素等10名代表提出的湖42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上述代表建议省检察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一、逐案分解,务求实效,全面落实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确保办理高效高质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省检察院坚持从落实宪法规定、保障代表权利、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责任落实到位。今年代表建议分办会后,陈云龙检察长随即召集分管副检察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在逐件分析建议内容和性质后,对每件建议办理都做了具体分工。从领导层面,明确由陈云龙检察长担负首要责任,相关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对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和各环节的审核把关,重点建议意见列入检察长亲自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从承办层面,明确具体建议意见由对口部门承办,部门主管直接负责,确保每件建议办理的高效高质。从督办反馈层面,明确由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分流、统一反馈,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办理无结果不放过、代表不满意不放过。
二是坚持问题解决到位。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逐件进行调查研究,逐项制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的方案,对落实建议案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温州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反映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切实执行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的规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省检察院专门就此深入调研,摸清我省拘役刑执行情况的底数,对我国现行拘役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拘役有关规定未能得到落实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缺失、现实条件限制和主观上不重视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即统一执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订法律或制定看守所法,对刑法拘役有关规定的落实进行具体规范;在国家立法未完善前,会同省公安厅和省高院,研究制定我省执行刑法对拘役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可行性。提案代表对省检察院的办理表示满意,评价“承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细致研究,并及时对代表建议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答复意见。”又如台州狄绍增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反映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普遍存在程序不当或违法和直接套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等倡导性条款认定交通事故的情形,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省检察院会同各市检察院积极行动,通过走访交警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结合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工作实际,认真剖析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等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监督的措施进行了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把关;完善对交警等执法人员违法侦查、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监督纠正机制;加大对交警等执法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和预防力度。同时,对该建议涉及的个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指令办案检察院就交警部门适用倡导性条款认定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说理不充分、超标电动车在事故认定中的定性(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三是坚持主动沟通到位。把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每一个办理件都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陈云龙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联系沟通工作作出指示。在办理狄绍增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提案代表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围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正式答复前后,省检察院会同市、县两级检察院多次与代表通过多种形式交流沟通。正式答复后,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到代表所在镇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两次当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就建议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求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9月下旬,省检察院顾雪飞副检察长、钱华专职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再次赴代表所在镇上门听取代表意见,并行文对代表建议进行了再次答复。代表及当地人大对省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态度和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过程中,尽管省检察院仅是13个建议会办单位之一,仍然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除了向主办单位出具会办意见外,还单独就检察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代表作了回复。
二、点面结合。紧密联系。注意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有机融入检察工作,以办理促发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了民意,代表着民心,是检察机关了解情况的重要来源,制定决策的可靠依据,推动工作的有力措施。此次省检察院收到的代表建议数量虽然不多,但涉及检察工作的许多方面,且极具“浙江特色”。《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涉及拘役刑的执行监督,拘役刑一向较少受关注,该建议要求督促落实拘役服刑人员的回家探亲权和劳动报酬权,反映了代表关注法律平等权、关注人权保障的强烈呼声。《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尽管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理解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反映了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和拓宽法律监督的良好愿望。《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更是体现了代表们要求浙江检察“走在前列”、“想在远处”的 殷切期待。
这些建议的精神实质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完全一致。因此,省检察院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不是简单就建议内容回复代表了事,而是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与强化检察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纳入整体检察工作视野,把代表意见建议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摆脱办理工作的孤立性、片面性和即时性,使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过程成为不断改进检察工作的过程。如《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虽然仅涉及拘役有关规定的落实,但其核心理念是监督司法机关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在办理该建议时,注意举一反三,将该建议的办理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整体结合起来,把着力点放在推动建立全面保障刑罚被执行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在今年4月20日至9月20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全省看守所组织开展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及目前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全省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中,做到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管秩序并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这一理念也在社区矫正等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得到了深入贯彻落实。又如《关于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执法监督的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交通执法行为依据宪法规定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根据国家机关职权法定原则,虽然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一般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执法活动还缺乏法律依据。但宪法的规定、代表的意愿也为我省各地检察院积极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法律监督的探索实践、拓展法律监督空间提供了动力。同时,针对该建议反映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程序不当或违法、适用倡导性条款认定事故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诱发徇私枉法等情形,省检察院在办理建议过程中,注意综合运用各种检察职能和措施来加强监督,落实代表监督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严格把关;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存在不当或违法的,要大胆运用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交通执法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再如通过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使检察机关把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特别强调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在全省推广义乌市检察院集打击、预防、保护于一体的立体保护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努力在执法办案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省检察院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融入检察中心工作,使两者相互促进,逐步建立起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的良性工作机制,也促进了全省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全省检察工作总体呈现出办案质量、效率、规范全面加强,办案工作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整体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拓宽渠道,主动沟通,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省检察院把听取代表建议意见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强大动力,在坚持办理中与代表面商答复的同时,进一步拓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重视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加强督办力度,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各级检察长亲自走访代表,在全省选任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和参加群众信访接待,以多次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为使代表了解检察工作,向代表赠阅《检察日报》。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特约检察员工作。今年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联系上主要在三方面作了加强:一是将代表委员专刊作了改版,从单篇式的《检察工作要况》改为多版式的《检察工作通报》,目的是为了多角度、更全面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我省检察工作,便于代表委员更深入地了解我省检察工作,通过代表委员的监督支持,更好地推动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二是在今年5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审议,在接受审议和审议后的整改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将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三是在开展重大活动中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作为重要步骤。在贯彻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帮助企业解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五条意见》和今年一系列专项工作,包括自侦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环境渎职犯罪三个专项工作,诉讼监督领域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中,由省检察院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分赴各地走访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等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
以上是我们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我们深切感到,办理好代表建议,是检察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大监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