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来源 :珠江水运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binx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他文献
我国古代城市大都依山傍水。分布在江河湖泊附近。水是城市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临河建市、沿河设城是古代城市择址的基本准则。城市因水而兴、因水而活、因水生
本文在分析了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面临的困难基础上,提出了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于提单合同并存以及提单合同三种不同情况下承运人的认定原则,以期解决承运人认定原则不确定的问
<正>~~
期刊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而企业能否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关键在
<正>~~
期刊
对雷州半岛东部外罗门水道小型船舶航行安全措施进行探讨,对保证船舶在该水道安全航行提出建议。
经过30个小时的艰苦搏击,我国第二大水电站-溪洛渡水电站工程11月8日15时38分顺利实现大江截流,这标志着溪洛渡工程转入正式施工期。据介绍,溪洛渡是我国在长江干流上继葛洲坝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