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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偶尔读到你给其他读者就有关公司法律问题释疑的信,学到了不少法律专业知识。为此,我也想请教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不知是否能帮我解答一下。
我和两位老朋友在2007年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两位朋友中有一位年龄稍长,而且出资比例也比其他股东高。经过大家的协商,公司的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为李哥,我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
最近,我们公司与一家独资企业另行合作成立一家网络套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做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网络服务等。前些日子。李哥接到一笔业务,为一家民营企业设计其公司的网站,整个业务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交货时间半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同时,对方也支付了一部分预付款,即人民币20万元。此后,由于我们公司的人员不够,一部分设计业务交给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整个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对方不时地对原来双方已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于是,在原定的时间内,我们公司没能及时交货。为此,对方要求我们退回20万元,同时,还要求再退罚款20万元。我们觉得,这样的条件没有任何道理,况且,20万元的预付款已经全部花在前期的设计和制作上,根本不可能再退还。至于追加的罚款20万元,更加不合理。由于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却以买卖合同进行立案,主要理由是我们公司是专业的网络公司,而对方要求的是有关网络的设计软件等,这就是买与卖的法律关系。
我们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认为,买卖合同的确没有道理。但是,事实上又确实是有关网络软件的买卖活动,如果以买卖合同进行处理,会对我们不利,而以其他的合同,比如以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处理,可能对我们比较有利。反正具体的我也讲不清楚。我不太明白,法律顾问的说法是否有理,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来认定?
欧阳大同
2009年12月5日
欧阳大同先生:
首先要感谢你的信任。
应当说你公司的法律顾问的确没有讲清楚。从你的来信中,我发现你想知道的问题是: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该问题清楚了,可能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什么是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文字上好像并不难理解,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的货物买卖外,其他的形式就难以认定,这主要是没有明确该合同的根本特征所致。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卖方将有关的标的物转移给买方,这里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同时,标的物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比如,比较常见的是房屋买卖、土地买卖等;可以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形态的,比如,专利权的买卖、商标使用权或者商标所有权的买卖等;还有一点就是,该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商品流通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比如,一般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涉及到国家的保护文物、历史遗址就不能进行买卖。
第二,卖方所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其拥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买卖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那么所有权到底有哪些内容?简单地说,它包括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是所有权利中最具权威的权利。比如,甲方将租来的的房屋进行出售,这样的出售在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因为,其没有对租来的房屋拥有处分权,只有使用权,使用权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再比如,甲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委托给乙公司进行出租,如果出租后所得租金,甲、乙双方按七三分成,乙公司所得30%是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它不能将该机器出售并从中受益。
第三,买方应当支付价款。所谓的价款就是根据标的物的现实价值支付给对方的货款。在法律上说是“对价”。如果买方只受标的物,而不支付价款,那么,这不是买卖法律关系,而可能是赠与关系;如果买方不是以对价支付价款,而是远远高于对价支付价款,这可能是行贿与受贿的关系;如果买方在对方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将标的物归自己所有,而不支付价款,那么这构成抢劫与被抢劫的关系。
上述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结合本案,从大的概念上说,也可以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交网站以及有关的服务。但是,法律对于本案的情况又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你来信所述事实,我认为,应当以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界定比较正确一些。由于不同的合同性质,构成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不同,因此,在处理上也肯定有所不同。现在,仲裁委员会以买卖合同立案是有些不妥,你们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在开庭时进行更正,在理顺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再进行具体的审理。至于加工承揽的问题,我们以后会有机会进行具体的讨论。
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偶尔读到你给其他读者就有关公司法律问题释疑的信,学到了不少法律专业知识。为此,我也想请教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不知是否能帮我解答一下。
我和两位老朋友在2007年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两位朋友中有一位年龄稍长,而且出资比例也比其他股东高。经过大家的协商,公司的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为李哥,我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
最近,我们公司与一家独资企业另行合作成立一家网络套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做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网络服务等。前些日子。李哥接到一笔业务,为一家民营企业设计其公司的网站,整个业务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交货时间半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同时,对方也支付了一部分预付款,即人民币20万元。此后,由于我们公司的人员不够,一部分设计业务交给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整个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对方不时地对原来双方已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于是,在原定的时间内,我们公司没能及时交货。为此,对方要求我们退回20万元,同时,还要求再退罚款20万元。我们觉得,这样的条件没有任何道理,况且,20万元的预付款已经全部花在前期的设计和制作上,根本不可能再退还。至于追加的罚款20万元,更加不合理。由于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却以买卖合同进行立案,主要理由是我们公司是专业的网络公司,而对方要求的是有关网络的设计软件等,这就是买与卖的法律关系。
我们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认为,买卖合同的确没有道理。但是,事实上又确实是有关网络软件的买卖活动,如果以买卖合同进行处理,会对我们不利,而以其他的合同,比如以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处理,可能对我们比较有利。反正具体的我也讲不清楚。我不太明白,法律顾问的说法是否有理,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来认定?
欧阳大同
2009年12月5日
欧阳大同先生:
首先要感谢你的信任。
应当说你公司的法律顾问的确没有讲清楚。从你的来信中,我发现你想知道的问题是: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该问题清楚了,可能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什么是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文字上好像并不难理解,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的货物买卖外,其他的形式就难以认定,这主要是没有明确该合同的根本特征所致。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卖方将有关的标的物转移给买方,这里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同时,标的物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比如,比较常见的是房屋买卖、土地买卖等;可以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形态的,比如,专利权的买卖、商标使用权或者商标所有权的买卖等;还有一点就是,该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商品流通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比如,一般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涉及到国家的保护文物、历史遗址就不能进行买卖。
第二,卖方所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其拥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买卖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那么所有权到底有哪些内容?简单地说,它包括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是所有权利中最具权威的权利。比如,甲方将租来的的房屋进行出售,这样的出售在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因为,其没有对租来的房屋拥有处分权,只有使用权,使用权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再比如,甲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委托给乙公司进行出租,如果出租后所得租金,甲、乙双方按七三分成,乙公司所得30%是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它不能将该机器出售并从中受益。
第三,买方应当支付价款。所谓的价款就是根据标的物的现实价值支付给对方的货款。在法律上说是“对价”。如果买方只受标的物,而不支付价款,那么,这不是买卖法律关系,而可能是赠与关系;如果买方不是以对价支付价款,而是远远高于对价支付价款,这可能是行贿与受贿的关系;如果买方在对方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将标的物归自己所有,而不支付价款,那么这构成抢劫与被抢劫的关系。
上述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结合本案,从大的概念上说,也可以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交网站以及有关的服务。但是,法律对于本案的情况又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你来信所述事实,我认为,应当以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界定比较正确一些。由于不同的合同性质,构成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不同,因此,在处理上也肯定有所不同。现在,仲裁委员会以买卖合同立案是有些不妥,你们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在开庭时进行更正,在理顺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再进行具体的审理。至于加工承揽的问题,我们以后会有机会进行具体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