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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兼治克服了单纯法治仅仅诉诸他律的缺陷。启动他律和自律两根杠杆,获得法治的最佳效应,这是西方法治无以媲美的
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是依靠法制还是仰仗道德?对于这个问题,从古到今都存在不同看法。一些人崇尚法制,认为严明的法制犹如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的威严足以使人不寒而栗,有了它可以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譬如,古代中国的法家就竭力主张治国要用严刑峻法。另一些人则相信道德,认为崇高的道德可以荡涤恶欲。净化灵魂,使人“有耻且格”,达到天下和谐太平。譬如古代中国的儒家就积极倡导道德教化。无论是崇尚法制还是偏好道德,都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片面性。其实,法制和道德历来是治理国家的两块基石,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尤其是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撑。因而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既相互区别,各有其特点和功能,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法制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制和道德殊途同归。法制和道德是治理国家、规范人们行为的不同方式,法制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通过法律、法规等来规范每个社会成员和机构的行为,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是一种硬约束和刚性的力量。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等途径,以礼义教化来规范每个社会成员和机构的行为,具有不带强制的自律性,是一种软约束和柔性的力量。但二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二,法制与道德相互包容。法制的源头是道德,而道德的保障是法制。法制是道德的外在表现,道德是法制的内在灵魂。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总是以道德为内在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一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而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如“勿偷”、“勿杀”等,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约束。
第三,法制与道德相互补充。法制管得严,但范围窄,如“通奸”就是法律鞭长莫及、无法惩罚的行为,道德却可以对它严厉谴责。道德管得宽,但比较软,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信守的时候,法律便成为道德失范后社会秩序的守护神。反过来道德良心又是守法的基础,虽然遵守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道德的人,但遵守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法律的人。
由法制和道德的辩证关系可知,法制和道德各有功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我们治国理政的两根杠杆,不可缺一,不可偏废。所以,我们党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之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举措,从而构成法德兼治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既继承了东西方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合理因素,更对它们作了突破和超越。
首先,法德兼治是对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超越。
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来以后,有人担心,强调德治会不会重蹈儒家人治的覆辙。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诚然,在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里,确曾上演过一幕幕由德治及各种历史因素导致的人治悲剧,以至于直到现在,这种人治思想的历史包袱还依然严重,但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与儒家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古代儒家把德治当作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无论是正心诚意、修身养性,还是举贤任能、虚心纳谏,都是为了巩固王权。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则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把真善美作为人们生活追求的最高境界,以达到社会清明、天下大治的目标。其二,古代儒家德治的主体是“修齐治平”之人,即圣君贤臣、“仁人君子”,黎民百姓仅仅是“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而社会主义以德治国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三,古代儒家的德治倡导“内圣外王”的治国模式,将国家社稷的兴衰治乱寄托在明君贤臣的仁德善性上面,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人治的陷阱。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则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上的,它与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合二而一,因而决不会重蹈古代人治的覆辙。
其次,法德兼治是对中国古代法家法制思想的超越。
古代法家倡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法出于君”,君主言出法随,一言立法,一言废法,法不过是君主掌中的玩物。而社会主义的法德兼治不仅将德治与法治紧紧相连,而且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的制定、修改、实施须公开化、程序化,它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特权,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和谐统一,因而是古代法制所不可比拟的。
再次,法德兼治是对西方法治的超越。
西方近现代法治是与中国古代法制根本不同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所体现的是追求人类尊严,追求民主、自由、人权的精神,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西方的法治由于种种局限,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社会主义的法德兼治,则是在综合中西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构建的一种新型治国方略,显示了对西方法治的超越。其一,西方法治基于“性恶论”的人性预设,主张限制权力,有其合理性,但它忽视人性善的一面,因而忽视了对作为权力主体的人之善质的激发和道德提升。法德兼治承认人性的两面性、社会性和可塑性。由于承认人性恶,主张用法治来制约权力。由于承认人性善,主张弘扬道义,激发善性,这正可弥补法治的不足。其二,从终极的价值看。西方法治过于着眼权力,倡导法律至上,因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价值,结果人可能被法异化。而法德兼治因有道德价值与法相伴始终。二者形成一种和谐,既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又可体现人类自身的价值尊严。其三,权力的主体是人,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信守者也是人,由此就不能不承认制度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是缺一不可的。道德作为人的理想信念和行为动机的最有力因素,决定着权力和法治的内在品质,从而影响权力的行使和法治的实行。因此,法德兼治克服了单纯法治仅仅诉诸他律的缺陷,启动他律和自律两根杠杆,获得法治的最佳效应,这是西方法治无以媲美的。
总之,法德兼治是一种科学完备的治国方略。是一种完全成熟的当代政治文明。实行法德兼治,我们就能迈向民主平等、文明和谐、道德高尚的美好生活。
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是依靠法制还是仰仗道德?对于这个问题,从古到今都存在不同看法。一些人崇尚法制,认为严明的法制犹如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的威严足以使人不寒而栗,有了它可以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譬如,古代中国的法家就竭力主张治国要用严刑峻法。另一些人则相信道德,认为崇高的道德可以荡涤恶欲。净化灵魂,使人“有耻且格”,达到天下和谐太平。譬如古代中国的儒家就积极倡导道德教化。无论是崇尚法制还是偏好道德,都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片面性。其实,法制和道德历来是治理国家的两块基石,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尤其是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撑。因而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既相互区别,各有其特点和功能,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法制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制和道德殊途同归。法制和道德是治理国家、规范人们行为的不同方式,法制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通过法律、法规等来规范每个社会成员和机构的行为,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是一种硬约束和刚性的力量。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等途径,以礼义教化来规范每个社会成员和机构的行为,具有不带强制的自律性,是一种软约束和柔性的力量。但二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二,法制与道德相互包容。法制的源头是道德,而道德的保障是法制。法制是道德的外在表现,道德是法制的内在灵魂。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总是以道德为内在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一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而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如“勿偷”、“勿杀”等,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约束。
第三,法制与道德相互补充。法制管得严,但范围窄,如“通奸”就是法律鞭长莫及、无法惩罚的行为,道德却可以对它严厉谴责。道德管得宽,但比较软,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信守的时候,法律便成为道德失范后社会秩序的守护神。反过来道德良心又是守法的基础,虽然遵守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道德的人,但遵守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法律的人。
由法制和道德的辩证关系可知,法制和道德各有功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我们治国理政的两根杠杆,不可缺一,不可偏废。所以,我们党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之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举措,从而构成法德兼治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既继承了东西方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合理因素,更对它们作了突破和超越。
首先,法德兼治是对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超越。
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来以后,有人担心,强调德治会不会重蹈儒家人治的覆辙。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诚然,在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里,确曾上演过一幕幕由德治及各种历史因素导致的人治悲剧,以至于直到现在,这种人治思想的历史包袱还依然严重,但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与儒家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古代儒家把德治当作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无论是正心诚意、修身养性,还是举贤任能、虚心纳谏,都是为了巩固王权。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则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把真善美作为人们生活追求的最高境界,以达到社会清明、天下大治的目标。其二,古代儒家德治的主体是“修齐治平”之人,即圣君贤臣、“仁人君子”,黎民百姓仅仅是“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而社会主义以德治国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三,古代儒家的德治倡导“内圣外王”的治国模式,将国家社稷的兴衰治乱寄托在明君贤臣的仁德善性上面,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人治的陷阱。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则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上的,它与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合二而一,因而决不会重蹈古代人治的覆辙。
其次,法德兼治是对中国古代法家法制思想的超越。
古代法家倡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法出于君”,君主言出法随,一言立法,一言废法,法不过是君主掌中的玩物。而社会主义的法德兼治不仅将德治与法治紧紧相连,而且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的制定、修改、实施须公开化、程序化,它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特权,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和谐统一,因而是古代法制所不可比拟的。
再次,法德兼治是对西方法治的超越。
西方近现代法治是与中国古代法制根本不同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所体现的是追求人类尊严,追求民主、自由、人权的精神,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西方的法治由于种种局限,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社会主义的法德兼治,则是在综合中西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构建的一种新型治国方略,显示了对西方法治的超越。其一,西方法治基于“性恶论”的人性预设,主张限制权力,有其合理性,但它忽视人性善的一面,因而忽视了对作为权力主体的人之善质的激发和道德提升。法德兼治承认人性的两面性、社会性和可塑性。由于承认人性恶,主张用法治来制约权力。由于承认人性善,主张弘扬道义,激发善性,这正可弥补法治的不足。其二,从终极的价值看。西方法治过于着眼权力,倡导法律至上,因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价值,结果人可能被法异化。而法德兼治因有道德价值与法相伴始终。二者形成一种和谐,既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又可体现人类自身的价值尊严。其三,权力的主体是人,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信守者也是人,由此就不能不承认制度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是缺一不可的。道德作为人的理想信念和行为动机的最有力因素,决定着权力和法治的内在品质,从而影响权力的行使和法治的实行。因此,法德兼治克服了单纯法治仅仅诉诸他律的缺陷,启动他律和自律两根杠杆,获得法治的最佳效应,这是西方法治无以媲美的。
总之,法德兼治是一种科学完备的治国方略。是一种完全成熟的当代政治文明。实行法德兼治,我们就能迈向民主平等、文明和谐、道德高尚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