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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领取国家俸禄、效忠国家利益和为公民服务的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外展示着国家的形象,对内受到国民的监督。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他們往往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受到更多的制约与限制。
日本
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
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1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的加班费;1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4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新加坡
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
1986年,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因涉嫌受贿受调查局调查。郑在调查中否认受贿,并试图与调查局人员讨价还价和求助李光耀以图了结。最终,郑选择了自杀,“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2005年,在慈善机构国家肾脏基金前执行理事长杜莱起诉《海峡时报》记者的诽谤案中,庭审牵扯出杜莱高达60万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种管理弊端。丑闻的曝光掀起轩然大波,公众因感觉被欺骗而愤怒。庭审次日,有3800位基金会的捐赠者取消捐赠。杜莱也最终因两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狱服刑三个月。
美国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
在美国,“当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国担任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必须回答一份“隐私”调查问卷。整份问卷长达7页,包含63个问题,涵盖了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网页、博客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纠纷、负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就连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联络方式都不放过。这份“隐私”调查问卷,没有给官员更多的余地:要么公开,要么就去做一个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过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守准则》的基础上,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各类高级官员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人情况。
申报财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领域: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就连自家生产的粮食和饲养的牲畜也要申报。
同时,《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公务员财产申报结束的15日内,申报资料应向公众公开。此后6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众经申请可查阅。
此外,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此法案颁布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决了电子信息的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美国不仅设计制度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实现制约和制衡,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
作为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联邦调查局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联邦调查局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不受行政管辖和地域的限制,有权对包括政府官员贪腐在内的200多种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其反腐败的绝招中,有一个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诱引腐败,看上不上钩,一旦上当就实施抓捕,此外还采用模拟犯罪的方式考验和诱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员。据说联邦调查局每年在国内平均发起300多起“死叮”战术。
(摘自《环球》)
日本
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
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1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的加班费;1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4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新加坡
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
1986年,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因涉嫌受贿受调查局调查。郑在调查中否认受贿,并试图与调查局人员讨价还价和求助李光耀以图了结。最终,郑选择了自杀,“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2005年,在慈善机构国家肾脏基金前执行理事长杜莱起诉《海峡时报》记者的诽谤案中,庭审牵扯出杜莱高达60万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种管理弊端。丑闻的曝光掀起轩然大波,公众因感觉被欺骗而愤怒。庭审次日,有3800位基金会的捐赠者取消捐赠。杜莱也最终因两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狱服刑三个月。
美国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
在美国,“当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国担任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必须回答一份“隐私”调查问卷。整份问卷长达7页,包含63个问题,涵盖了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网页、博客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纠纷、负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就连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联络方式都不放过。这份“隐私”调查问卷,没有给官员更多的余地:要么公开,要么就去做一个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过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守准则》的基础上,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各类高级官员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人情况。
申报财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领域: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就连自家生产的粮食和饲养的牲畜也要申报。
同时,《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公务员财产申报结束的15日内,申报资料应向公众公开。此后6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众经申请可查阅。
此外,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此法案颁布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决了电子信息的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美国不仅设计制度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实现制约和制衡,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
作为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联邦调查局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联邦调查局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不受行政管辖和地域的限制,有权对包括政府官员贪腐在内的200多种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其反腐败的绝招中,有一个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诱引腐败,看上不上钩,一旦上当就实施抓捕,此外还采用模拟犯罪的方式考验和诱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员。据说联邦调查局每年在国内平均发起300多起“死叮”战术。
(摘自《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