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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思想的确立,包括司法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机制在定纷止争、促进和谐中的地位更为突出,随着法院系统对司法调解的日益重视,对调解本质及功能的准确定位成为当前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司法调解的本质进行理性反思,提出司法调解的本质是一种谈判民主,并从调解当事人的主体性、调解程序的形式合理性、调解价值的民权属性和调解功能的和谐性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