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不公平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其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化,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对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监管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从经济学角度看,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但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将关联交易作为调节利润、转移利益、操纵股价的有力工具。在我国,上市公司先天具有关联交易倾向。它们大部分脱胎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独家发起者或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这种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在生产、销售、资产经营等方面对母公司有很强的依赖性。于是,本质上的一个利益整体实际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各种利益的变迁就出于种种不同的理由而发生在这两者之间,或是为了粉饰上市公司的业绩,或是为了集团公司的融资需要,频频出现的关联交易可以彻底改造投资者所有的想像和认识,会计报表上的数字跳动来得更是突兀和惊奇。
事实上,随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识的不断深入,财政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我国会计制度的设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这两个准则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财政部于2001年1月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订,以可靠性强的“帐面价值”取代了主观性强的“公允价值”,大大缩小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2001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关联交易的差价由原来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计入到“资本公积”,大大缩小了利润调节的空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体系,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在一定程度上据此判断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国《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无疑操作性最强。其中明确规定了關联交易的定义和关联人的范围,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披露要求,其核心理念是披露关联交易并从程序上排除关联方的决策权。2004年新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并首次明确了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的范围。同时,新规则还明确了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范围。
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肩负着维护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任务。2001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针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作了程序和制度上的规范。在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要求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面对日益扩大的关联交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正式将关联交易的监管纳入了《公司法》的规制。新公司法首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的界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禁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控股股东的赔偿义务;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能有效调整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新公司法的颁布将关联交易的监管首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关联交易的监管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来看,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初成体系,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仍存在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做进一步修订,以完善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关的规范制度。另外,还必须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披露要求,加大隐瞒关联关系和和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2]李传双:对关联方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2005,(1)
[3]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经济科学与经济,2005,(3)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监管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从经济学角度看,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但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将关联交易作为调节利润、转移利益、操纵股价的有力工具。在我国,上市公司先天具有关联交易倾向。它们大部分脱胎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独家发起者或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这种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在生产、销售、资产经营等方面对母公司有很强的依赖性。于是,本质上的一个利益整体实际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各种利益的变迁就出于种种不同的理由而发生在这两者之间,或是为了粉饰上市公司的业绩,或是为了集团公司的融资需要,频频出现的关联交易可以彻底改造投资者所有的想像和认识,会计报表上的数字跳动来得更是突兀和惊奇。
事实上,随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识的不断深入,财政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我国会计制度的设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这两个准则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财政部于2001年1月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订,以可靠性强的“帐面价值”取代了主观性强的“公允价值”,大大缩小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2001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关联交易的差价由原来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计入到“资本公积”,大大缩小了利润调节的空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体系,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在一定程度上据此判断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国《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无疑操作性最强。其中明确规定了關联交易的定义和关联人的范围,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披露要求,其核心理念是披露关联交易并从程序上排除关联方的决策权。2004年新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并首次明确了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的范围。同时,新规则还明确了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范围。
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肩负着维护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任务。2001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针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作了程序和制度上的规范。在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要求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面对日益扩大的关联交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正式将关联交易的监管纳入了《公司法》的规制。新公司法首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的界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禁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控股股东的赔偿义务;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能有效调整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新公司法的颁布将关联交易的监管首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关联交易的监管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来看,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初成体系,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仍存在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做进一步修订,以完善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关的规范制度。另外,还必须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披露要求,加大隐瞒关联关系和和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2]李传双:对关联方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2005,(1)
[3]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经济科学与经济,2005,(3)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