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應踢出人大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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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不久之前,中國有關當局頒佈了一份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資格“十五項負面清單”》的文件,其中一條表示:“本人擁有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的,領導幹部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歸僑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及個別優秀歸國人才經嚴格考察、審查後,可推薦提名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
  清單公佈之後,已經證實不再邀請的具“雙重國籍”政協委員,至少包括著名影星巩俐(影星/新加坡籍)等四人。
  中國國籍法有關雙重國籍
  的有關規定
  事實上,1980年正式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一直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及“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去(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就公開表示,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人大代表,但部分持有綠卡的歸僑僑眷可以擔任人大代表,而已當選的人大代表一旦加入外國國籍,其代表資格應當終止。
  許安標指出,現行《選舉法》第6條裡面有兩款很重要的規定,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第3款的規定是“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他指出,根據這樣一個規定,華僑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可以參加選舉,是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大代表是實行由下一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的辦法。按照選舉法第6條第二款的要求,全國人大中有“歸僑僑眷”的代表。
  針對擁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許安標解釋,根據中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人大代表。根據中國的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前提條件就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怎麼來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呢?就是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我們國家在國籍制度上,又有一個很重要的制度,也就是國籍法規定,它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你就自動地喪失了中國國籍。
  許安標說,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屆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如果說他在選舉之前沒有外國國籍,當選為人大代表,但是在當選之後,他要加入了外國國籍,他的代表資格應當終止。
  所以,最近公佈的“十五項負面清單”中有關“具雙重國籍者不得出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是符合中國憲法和選舉法有關規定的,以前某些港澳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所以擁有“雙重國籍”,其實是過去有關當局為了“統戰港澳僑外人士”及“鼓勵外來投資”等等原因所造成的。
  清朝和民國政府
  對雙重國籍的態度
  1907年(清光緒三十三年),荷蘭當局片面頒布《荷屬東印度歸化條例》強迫當地華僑於1908年加入荷籍,以斷絕當地華僑與中國之關係。此條例採取出生地主義,規定所有出生於荷屬東印度的華人,不問其現居該地或已返中國,都視為荷蘭公民。清政府為此問題與荷蘭多次交涉,爭論不已,荷蘭政府以清政
  府並無《國籍法》為由,稱清政府的主張無法律根據。
  為解決中、荷國籍糾紛,清政府於1909年(宣統元年)3月28日,根據血統主義頒布了中國第一部關於國籍的法律《大清國籍條例》,規定“凡是中華種族的人,不論是否出生於中國,均屬中國臣民”,再據此條例與荷蘭力爭。
  最後中、荷兩國於1911年(宣統二年)5月8日簽署了《荷蘭屬地領地領事條約》,在關於中、荷兩國解決華僑國籍的換文中規定,凡具中、荷兩國臣民(公民)身份者,如在荷蘭屬地領地發生國籍疑義時,應依該屬地領地現行法律解決。荷蘭隨後再補充照會,稱擁有荷籍的華僑,在荷蘭屬地領地內雖為荷蘭臣民,但回到中國內地時“如欲歸中國籍,亦無不可”。換言之,中、荷兩國獲得的共識是“兼具中、荷雙重國籍者,在中國領土上是中國公民,在荷蘭領土上是荷蘭公民”。
  這項“屬地管轄原則”雖與目前國際社會多以“有效國籍”(effective nationality)來解決“國籍衝突”有點區別,但後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基本上遵循此一原則來處理“雙重國籍”問題。
  特別是在涉及“港澳居民”的案件上,儘管已經播遷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承認雙重國籍”(不准擔任公職,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和各級民意代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不准擔任公職,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和各級民意代表),但兩岸當局都認為所有持有外國護照(具有外國國籍)的港澳地區華人應該仍是“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和台灣的法院起訴、應訴的民刑事案件,都應由中國的法院審理,且不能視為涉外案件處理。
  與此同時,兩岸當局為避免出現“雙重效忠”和“國家安全”問題,(具雙重國籍者)“不准擔任公職,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和各級民意代表”的規定也是一樣的。
  中英和中葡聯合聲明
  的國籍規定
  1984年簽署生效的《中英聯合聲明》與1987年簽署生效的《中葡聯合聲明》,中國方面在“備忘錄”上重申了這個立場。《中英聯合聲明》的備忘錄(中方)條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中葡聯合聲明》裡中國方面的“備忘錄”條文則是:“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
  所以,1997年後留在香港、1999年後留在澳門的中國人,不管持有什麼國家的旅行證件(護照)或身份證明,中國都把他們當作中國公民,以此解決國籍衝突問題。因此,在中共有效統治的中國領土之內,中共是以很簡單的方法解決了這個國籍衝突問題。如果日後出現國籍衝突問題,那也應該是在其他北京當局管轄的中國領土(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外國領土之上。
  因為英方“備忘錄”載明,儘管香港的原英國屬土公民“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而且這些人士“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換言之,具雙重國籍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1997年7月之後在海外仍然會出現“國籍衝突”問題。
  至於持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情況則更特殊。因為,葡國政府於1999年之後仍然視他們為葡國公民,而他們持有的葡國護照(1992年後已經換發成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歐盟護照)的法律效力,也與葡國本土發出的歐盟護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換言之,澳門葡國公民1999年之後可以較自由出入歐洲,在外國領土上也可以得到葡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
  為了表示葡方立場,葡國政府在“備忘錄”(葡方)上作了一番文字工夫。中文本上的字眼是:“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年12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公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自1999年12月20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然而,在葡文本中最末一句卻是:“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出生”(do seu vinculo
  territorial com Macau)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比中文本多了”出生“(vinculo)這個關鍵字眼。
  “備忘錄”(葡方)的這種中、葡文不一致的寫法,是有葡國法律根據的。按照1981年通過的葡國《國籍法》(Lei da Nacionalidade, Lei No.37/81, de 3de Outubro)及1982年通過的《葡萄牙國籍法實施條例》(Regulamento da Nacionalidade Portuguesa, Decreto-Lei No.322/82, de 12 de Agosto),1982年及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人士,就已經不能單憑出生地主義原則生而取得葡籍,必須兼顧血統主義,父親或母親其中之一是葡國公民,才有資格生而取得葡籍(《國籍法》第一條a款)。因此,葡國在“備忘錄”上只是重申她早已在施行的《國籍法》而已。
  不但如此,根據葡國《國籍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綜合運用,葡國公民有權根據血統主義,通過聲明、登記、收養等途徑,於1999年後將葡籍一路傳給後代子孫不絕。這種保障比英國《國籍法》(1981)及《香港法》(1985)將香港華裔英國屬土公民差別處理,且英籍只能傳一代便斷絕的待遇,自然優勝得多。
  過去功利主義,今天撥亂反正
  回顧歷史,1979年之後北京當局大捧港澳和海外華人過去對祖國的貢獻,允許港澳富豪和海外華人出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帶有濃厚的“功利主義”味道,其實這種做法是明顯違反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的。為了避免發生“雙重效忠”,影響“國家安全”,即使是全球超強的美國,都在法律上“承認雙重國籍”,但亦明文規定“具雙重國籍者不准擔任公職,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和各級民意代表”,故此,“具雙重國籍者不准擔任公職,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和各級民意代表”,其實各國皆是如此。
  不少港澳富豪及其第二代一邊擁有“雙重國籍”,效忠外國,一邊又做中國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食乾舐淨,兩面討好,其實早就應該踢出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之列,以息民怨。今天中國最高當局出手撥亂反正,是完全合法合理合情的,即使有點遲來,也總比永遠不去處理為佳,大家是應該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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