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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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最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很多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以此为限。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我国法律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应该逐步扩大。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笔者认为这是适当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进程的。
  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适用范围,使得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得到逐步的扩大。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近些年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逐渐成为了争议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对于人格权被侵犯而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数额如何掌握,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比较明显,难以统一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中斟酌确定,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待,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侵权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补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侵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只能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双方实际经济情况的合理范围内去考虑,在保护受害人利益安抚受害人的同时惩罚加害人。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中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对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有司法解释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所以,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全面、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2、没有涉及到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学者多数对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多数也持反对态度。但是笔者认为较为特殊的违约责任中也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类违约责任有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约而受损的当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损,而且其当初为合同行为也主要是想获得所预期的精神利益。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对于侵权行为判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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