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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霆案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从法律上本身来看,判决是无可指责的,但为何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判决背后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本文将就案件本身展开讨论。
关键词司法 民众心理 许霆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5-01
2006年4月21日的时候,一名叫许霆的小伙子在广东黄埔一ATM柜台机取款时发现取1000元,银行卡只扣了1元,于是连续操作170多次,取得17.5万元。一年后被抓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子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巨大的反应,无数的网友在网络上展开了大讨论,大部分的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不满,部分偏激的网民以“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论之。同时,该案在中国社会甚至世界舆论中也引发了一系列强烈的质疑。质疑者不光有富有善良情感的普通民众,也有具备一定法律专业水准的媒体,还包括众多法学家甚至一些国内顶尖的法学家。
为什么许霆案这样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呢?一些人试图从法律本身来看待,认为法律上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引起社会风波,另一些人试图从道德方面来诠释,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悖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所以才群情哗然。
笔者认为,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律上本身是无可指责的,许霆除了第一笔是不当得利之外,接下来的170多次的取款是盗窃行为无疑。像许霆这种盗窃金融机构,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实只有两种处刑,要么无期徒刑要么死刑,所以说,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一点也不冤的。
那为什么民众对许霆案的一审判决有如此过激的反应呢,那是因为人们在心理上接受不了这种“多取款”的行为遭判无期。从心理学角度看,人对某个情境的感受,是通过想象力的发挥,将自己带入到该情境中来,想象当时能感知到的信息,得出相应的感受来的。比如说,你看到某个人正在殴打另外个弱小的人,对于该情境的感受,你是把自己想象成其中的一个角色获得的,如想象成弱小的人的话,就会有恐惧或报复的情绪,人对情境的感受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同样的,在许霆案中,对于该案的感受,民众也是通过想象代入其中某个角色来的,而许霆的身份相对法院而言,与普通民众具有更多的自我联系,所以,民众思考问题的角度就往往站到了许霆这一边来了。普通民众认为,如果自己也处在当时的环境中,极大可能也会做出和许霆一样的行为来,在取款机多吐钱的情况之下,大多数民众自认为都躲不开“多取款”的诱惑,但是结果却是要遭到无期徒刑,于是心理上的不安和惶恐,直接在現实中演变成了对法院判决的抵制和反抗。判决的结果打破了广大民众的心理预期,在焦躁的社会氛围之中,借助网络这个传播媒介,情绪就肆意的挥发出来,借着通过其他人表现得到的心理应证,气氛就这样的被推动起来了。一些网民的煽动性口号,更是表明了这样的心理,在“天涯社区”里,他们到处发表着帖子说“今天如果你不反对这个结果,那么明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就将是你了”。
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特性参与到判断中来,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由于其专业思维的影响,对社会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带有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会单纯的关注法律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如果说,审理该案的法官能多听听“民意”、多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看案件,相信能让判决结果更容易令人接受,更容易做出既有社会效果,又符合法律原则的判决。
西方国家中,特别是美国,心理学方面专业参与司法的程度非常的深。美国司法制度中有关心理学与法院关系的纽带就是“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这个术语,从字面意义来说就是“法庭的朋友”,通常是指对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或独到见解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士或组织。“法庭之友”源于古罗马法,发展于英国普通法,而后被移植到美国法中并得以繁荣,形成美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论证意见书,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和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信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审理案件,完全忽视民意是不可取的。民意是正义的一种标准,是社会集体的声音,如果轻率地以类似“辛普森案”确立的司法对民意的忽视原则,置广大正当批评于不顾,那么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会在社会中蔓延,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和法治的信心会遭到打击,最终损害的还是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民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全面的,它不了解所有的实际情况,民意与司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思维逻辑上的这种冲突很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过于受民意波动影响的司法很难担负起一种解决纠纷的职能。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做到会倾听民众的声音,又会分辨民众的声音。
参考文献:
[1][美]博西格诺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龚小玲,张庆林.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天府新论.
[3]《三湘都市报》特约评论文章.警惕“民意”干预司法独立.2005年4月29日.
关键词司法 民众心理 许霆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5-01
2006年4月21日的时候,一名叫许霆的小伙子在广东黄埔一ATM柜台机取款时发现取1000元,银行卡只扣了1元,于是连续操作170多次,取得17.5万元。一年后被抓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子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巨大的反应,无数的网友在网络上展开了大讨论,大部分的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不满,部分偏激的网民以“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论之。同时,该案在中国社会甚至世界舆论中也引发了一系列强烈的质疑。质疑者不光有富有善良情感的普通民众,也有具备一定法律专业水准的媒体,还包括众多法学家甚至一些国内顶尖的法学家。
为什么许霆案这样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呢?一些人试图从法律本身来看待,认为法律上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引起社会风波,另一些人试图从道德方面来诠释,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悖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所以才群情哗然。
笔者认为,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律上本身是无可指责的,许霆除了第一笔是不当得利之外,接下来的170多次的取款是盗窃行为无疑。像许霆这种盗窃金融机构,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实只有两种处刑,要么无期徒刑要么死刑,所以说,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一点也不冤的。
那为什么民众对许霆案的一审判决有如此过激的反应呢,那是因为人们在心理上接受不了这种“多取款”的行为遭判无期。从心理学角度看,人对某个情境的感受,是通过想象力的发挥,将自己带入到该情境中来,想象当时能感知到的信息,得出相应的感受来的。比如说,你看到某个人正在殴打另外个弱小的人,对于该情境的感受,你是把自己想象成其中的一个角色获得的,如想象成弱小的人的话,就会有恐惧或报复的情绪,人对情境的感受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同样的,在许霆案中,对于该案的感受,民众也是通过想象代入其中某个角色来的,而许霆的身份相对法院而言,与普通民众具有更多的自我联系,所以,民众思考问题的角度就往往站到了许霆这一边来了。普通民众认为,如果自己也处在当时的环境中,极大可能也会做出和许霆一样的行为来,在取款机多吐钱的情况之下,大多数民众自认为都躲不开“多取款”的诱惑,但是结果却是要遭到无期徒刑,于是心理上的不安和惶恐,直接在現实中演变成了对法院判决的抵制和反抗。判决的结果打破了广大民众的心理预期,在焦躁的社会氛围之中,借助网络这个传播媒介,情绪就肆意的挥发出来,借着通过其他人表现得到的心理应证,气氛就这样的被推动起来了。一些网民的煽动性口号,更是表明了这样的心理,在“天涯社区”里,他们到处发表着帖子说“今天如果你不反对这个结果,那么明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就将是你了”。
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特性参与到判断中来,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由于其专业思维的影响,对社会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带有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会单纯的关注法律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如果说,审理该案的法官能多听听“民意”、多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看案件,相信能让判决结果更容易令人接受,更容易做出既有社会效果,又符合法律原则的判决。
西方国家中,特别是美国,心理学方面专业参与司法的程度非常的深。美国司法制度中有关心理学与法院关系的纽带就是“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这个术语,从字面意义来说就是“法庭的朋友”,通常是指对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或独到见解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士或组织。“法庭之友”源于古罗马法,发展于英国普通法,而后被移植到美国法中并得以繁荣,形成美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论证意见书,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和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信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审理案件,完全忽视民意是不可取的。民意是正义的一种标准,是社会集体的声音,如果轻率地以类似“辛普森案”确立的司法对民意的忽视原则,置广大正当批评于不顾,那么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会在社会中蔓延,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和法治的信心会遭到打击,最终损害的还是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民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全面的,它不了解所有的实际情况,民意与司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思维逻辑上的这种冲突很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过于受民意波动影响的司法很难担负起一种解决纠纷的职能。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做到会倾听民众的声音,又会分辨民众的声音。
参考文献:
[1][美]博西格诺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龚小玲,张庆林.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天府新论.
[3]《三湘都市报》特约评论文章.警惕“民意”干预司法独立.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