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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厅)裁判文书实录》中庙产判决书为基础,借鉴法的续造理论,探讨民国江苏地方法院认定庙产所有权的依据。民国庙产立法缺乏寺庙性质的明确划分,以致庙产所有权认定困难。这种立法缺漏,有利于政府将自有寺庙庙产征用为国家公产。为弥补立法缺漏,江苏地方法院进行了法的续造,选择性适用了土地最初来源、寺庙修建资金来源、寺庙建制、寺庙捐税凭证与登记凭证、所获捐地契约、捐产比重和土地流转契据等习惯,以确定庙产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