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对外开放给我国带来了无限商机,也给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新的挑战,掌握法律英语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缺少理论指导,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提出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来指导法律英语教学活动,并建议采用支架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法律英语 支架式教学
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和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给中国带来了无际商机,也给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掌握法律英语是处理涉外案件的必备条件之一。法律英语属于专门用途英语,在英美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界所使用的习惯语言,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其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英语教学,笔者认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英语的教学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美国家,是认知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源于瑞士的心理学家皮亚杰(J. Piaget)提出的“发生认识论”。皮亚杰认为,智慧本质上是一种对环境的适应,是一种能动的适应;一定的刺激只有被同化于认知结构中,主体才能作出反映。在此基础之上,许多专家学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发展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上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J. S. Bruner)认为,教学要“以学习者为中心learner-centered)”,他提倡“以发现的方式学习(discovery)”,教师的角色发生转变,由传统的“教员(instructor)”转变为“促进者(facilitator)”或“引路人(guide)”。1978年,奥苏伯尔(D. P. Ausubel)提出“有意义的学习(meaningful learning)”,认为影响学习最重要的因素是学习者头脑中已有的知识,教师应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进行教学。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在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下,使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该理论最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它所提倡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包括“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四个要素。“情境”是指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教师对新内容设计的情景,应尽可能真实或接近真实,尽可能接近学生的生活,以激发学生的联想,唤醒他们长期记忆中的有关知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媒介,使自己置身于这种情景之中,在教师的启发下,用所学过的知识来表达自己的感受、看法、设想或者是疑问。“协作”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协作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它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成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构建均有重要作用。“会话”是协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与教师的会话,学生才能明确学习任务;学生与学生之间也是通过会话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此外,协作过程也是一个会话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思维成果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因此会话是达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意义建构”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所要建构的意义就是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教师与同学的帮助下,对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
二、法律英语教学
1.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的入世使涌入中国的外资越来越多,国内企业也逐渐走出国门前往海外寻找商机,各类涉外法律事务也就相应地急剧增长,而目前我国精通法律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却极为稀缺,此类人才该从何而来呢?通过出国留学深造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可是成本太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所以,绝大多数只能立足于国内培养,确切地讲是通过改革和加强高校现有的法律英语教学而获得。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教育部也于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法律英语教学是要培养既精通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使学习者对英美法有所了解,能阅读理解原汁原味的英文法律文献,能在立法、司法、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交流思想,并能正确撰写法律文书,熟练地进行法律诉讼。
2.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很多高校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期提高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离现实的需要还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目标问题。如何考核法律英语教学,如何衡量学生的法律英语水平,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与测试方法,这就造成了水平不一、良莠不齐的法律英语教学现状。法律英语课程是为高校二三年级学生开设的,着重于在法律语域中英语运用能力的培养,除了要注重听、说、读、写、译的训练之外,还要强调法律概念、原理、术语等法律专业知识的输人。但是,法律英语课程是法律专门用途语言、通用英语语言以及法律科学知识体系的融合,其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很容易造成教学成效不高,重点偏离,从而不能达到该课程本来的教学目的。
(2)教材问题。目前,市面上所见的法律英语教材主要有:《新编法律英语教程:英美法律制度概要》(刘显正,2001)、《法律英语核心教程》(杜金榜、张新红,2002)、《法律英语教程》(赵雁丽,2003)、《法律英语综合教程》(杨俊峰、屈文生,2005)、《法律英语教程》(顾海根、姚俊华,2005)、《法律英语教程》(齐筠,2005)。在这六部教材中,有的教材只进行语言注释,而没有任何知识注释,语言信息大于知识信息;多数教材以语言练习为主,知识练习为辅;知识信息依附于课文内容,缺少系统的归纳。
(3)师资问题。目前,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师主要有两类:英语教师和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这两类教师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前者英语语言功底扎实,听力口语俱佳,但是不懂法律知识或者只是一知半解。后者法律功底很深,但英语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普遍较差。从本质上来说,这两类教师都是不合格的。
(4)教学效果问题。由于法律英语教学仍采用传统英语教学模式,注重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缺少模拟谈判、模拟法庭等实用性较强的教学手段,致使许多学生觉得法律英语毫无新意,久而久之产生厌烦心理。学完此课程之后,多数学生依然看不懂英文法律文献,听不懂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更不说用英语草拟法律文书、参与涉外法律谈判或者涉外法律诉讼了。
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1.教学内容
课文是学生学习的重点,教师所选择的课文应能创造有利的“情景”,能够激发学生自由讨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文,以保证学生全面理解课文信息,完成意义的建构;注释作为课文的必要补充,要能够创设意义建构的情境,并能引导学生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工作;练习是帮助学生建构意义的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巩固完成探索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所以不但要有以课文为核心的词汇、简答和翻译练习,还要布置一些小组协作完成的任务,让学生自由交流思想和观念。
2.教师的角色定位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教师的职责在于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给学生设计学习任务,为学生提供学习方面的帮助,负责组织、指导和监控学生的学习过程,防止学生偏离预定的学习目标。在这整个过程中,教师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指导者和监督者。首先,教师要组织课堂教学。在课堂上,教师要营造宽松的学习氛围,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划分学习小组,进行课堂辩论,组织模拟谈判和模拟法庭;布置学生的课外学习任务,有计划地研读《刑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法律以及英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提高学生使用法言法语的水平。其次,教师要指导学生学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主动为学生提供帮助,针对学生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性建议,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给学生以启迪,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要监督学生的学习过程。在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中,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比较自由,如果缺乏教师有效的监督,部分学生的学习可能变成无约束的学习,甚至主动学习变成不学习。我们不能盲目相信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必须通过课堂和课外教学活动的记录以及学生在网上的学习记录等形式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教学方法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指导下,目前已开发的、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有:支架式教学(Scaffolding Instruction)、抛锚式教学(Anchored Instruction)和随机进入教学(Random Access Instruction)。在这里,笔者只介绍支架式教学。
支架式教学理念来源于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Vygotsky)的“最近发展区”(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理论。维果斯基认为,在测定儿童智力发展时,应至少确定儿童的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的发展水平,一是其潜在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区域称为“最近发展区”。在支架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发挥的就是“支架”的作用,帮助学生从现有的发展水平过渡到潜在的发展水平,然后撤出支架,使学生的能力得以真正地提高。原来的“潜在的发展水平”就变成了新的“现有的发展水平”,教师又得设计出新的最近发展区,通过支架作用不断地帮助学生提高智力水平。
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如果说“了解英美法的基本知识”和“具备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是学生的现有的发展水平,“掌握一定数量的法律英语术语,能够读懂英文起诉书,并能进行简单的法庭辩论”是潜在的发展水平,那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就是“阅读英美基本法、英文原版法律文书、涉外案例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讨论”。教师应事先为学生搭建“支架”,按最近发展区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比如说,法庭辩论是一个概念框架,教师要为这个概念框架设计“情景”,这里的情景就是法庭。接着,教师给学生提供一些线索和暗示,激活他们对这一情景已有的知识,激发他们独立思考。然后,学生进行“协作学习”,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被告、律师、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在班上现场表演。最后是“效果评价”,包括教师的评价、学生的自评以及学生的互评,多点表扬,少点批评,以鼓励学生不断地进步。
参考文献:
[1]Debra S Lee, J. D.美国法律英语[M].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99.
[2]Duffy,T.M.
[关键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法律英语 支架式教学
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和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给中国带来了无际商机,也给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掌握法律英语是处理涉外案件的必备条件之一。法律英语属于专门用途英语,在英美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界所使用的习惯语言,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其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英语教学,笔者认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英语的教学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美国家,是认知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源于瑞士的心理学家皮亚杰(J. Piaget)提出的“发生认识论”。皮亚杰认为,智慧本质上是一种对环境的适应,是一种能动的适应;一定的刺激只有被同化于认知结构中,主体才能作出反映。在此基础之上,许多专家学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发展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上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J. S. Bruner)认为,教学要“以学习者为中心learner-centered)”,他提倡“以发现的方式学习(discovery)”,教师的角色发生转变,由传统的“教员(instructor)”转变为“促进者(facilitator)”或“引路人(guide)”。1978年,奥苏伯尔(D. P. Ausubel)提出“有意义的学习(meaningful learning)”,认为影响学习最重要的因素是学习者头脑中已有的知识,教师应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进行教学。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在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下,使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该理论最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它所提倡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包括“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四个要素。“情境”是指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教师对新内容设计的情景,应尽可能真实或接近真实,尽可能接近学生的生活,以激发学生的联想,唤醒他们长期记忆中的有关知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媒介,使自己置身于这种情景之中,在教师的启发下,用所学过的知识来表达自己的感受、看法、设想或者是疑问。“协作”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协作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它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成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构建均有重要作用。“会话”是协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与教师的会话,学生才能明确学习任务;学生与学生之间也是通过会话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此外,协作过程也是一个会话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思维成果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因此会话是达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意义建构”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所要建构的意义就是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教师与同学的帮助下,对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
二、法律英语教学
1.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的入世使涌入中国的外资越来越多,国内企业也逐渐走出国门前往海外寻找商机,各类涉外法律事务也就相应地急剧增长,而目前我国精通法律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却极为稀缺,此类人才该从何而来呢?通过出国留学深造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可是成本太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所以,绝大多数只能立足于国内培养,确切地讲是通过改革和加强高校现有的法律英语教学而获得。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教育部也于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法律英语教学是要培养既精通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使学习者对英美法有所了解,能阅读理解原汁原味的英文法律文献,能在立法、司法、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交流思想,并能正确撰写法律文书,熟练地进行法律诉讼。
2.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很多高校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期提高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离现实的需要还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目标问题。如何考核法律英语教学,如何衡量学生的法律英语水平,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与测试方法,这就造成了水平不一、良莠不齐的法律英语教学现状。法律英语课程是为高校二三年级学生开设的,着重于在法律语域中英语运用能力的培养,除了要注重听、说、读、写、译的训练之外,还要强调法律概念、原理、术语等法律专业知识的输人。但是,法律英语课程是法律专门用途语言、通用英语语言以及法律科学知识体系的融合,其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很容易造成教学成效不高,重点偏离,从而不能达到该课程本来的教学目的。
(2)教材问题。目前,市面上所见的法律英语教材主要有:《新编法律英语教程:英美法律制度概要》(刘显正,2001)、《法律英语核心教程》(杜金榜、张新红,2002)、《法律英语教程》(赵雁丽,2003)、《法律英语综合教程》(杨俊峰、屈文生,2005)、《法律英语教程》(顾海根、姚俊华,2005)、《法律英语教程》(齐筠,2005)。在这六部教材中,有的教材只进行语言注释,而没有任何知识注释,语言信息大于知识信息;多数教材以语言练习为主,知识练习为辅;知识信息依附于课文内容,缺少系统的归纳。
(3)师资问题。目前,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师主要有两类:英语教师和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这两类教师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前者英语语言功底扎实,听力口语俱佳,但是不懂法律知识或者只是一知半解。后者法律功底很深,但英语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普遍较差。从本质上来说,这两类教师都是不合格的。
(4)教学效果问题。由于法律英语教学仍采用传统英语教学模式,注重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缺少模拟谈判、模拟法庭等实用性较强的教学手段,致使许多学生觉得法律英语毫无新意,久而久之产生厌烦心理。学完此课程之后,多数学生依然看不懂英文法律文献,听不懂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更不说用英语草拟法律文书、参与涉外法律谈判或者涉外法律诉讼了。
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1.教学内容
课文是学生学习的重点,教师所选择的课文应能创造有利的“情景”,能够激发学生自由讨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文,以保证学生全面理解课文信息,完成意义的建构;注释作为课文的必要补充,要能够创设意义建构的情境,并能引导学生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工作;练习是帮助学生建构意义的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巩固完成探索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所以不但要有以课文为核心的词汇、简答和翻译练习,还要布置一些小组协作完成的任务,让学生自由交流思想和观念。
2.教师的角色定位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教师的职责在于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给学生设计学习任务,为学生提供学习方面的帮助,负责组织、指导和监控学生的学习过程,防止学生偏离预定的学习目标。在这整个过程中,教师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指导者和监督者。首先,教师要组织课堂教学。在课堂上,教师要营造宽松的学习氛围,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划分学习小组,进行课堂辩论,组织模拟谈判和模拟法庭;布置学生的课外学习任务,有计划地研读《刑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法律以及英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提高学生使用法言法语的水平。其次,教师要指导学生学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主动为学生提供帮助,针对学生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性建议,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给学生以启迪,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要监督学生的学习过程。在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中,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比较自由,如果缺乏教师有效的监督,部分学生的学习可能变成无约束的学习,甚至主动学习变成不学习。我们不能盲目相信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必须通过课堂和课外教学活动的记录以及学生在网上的学习记录等形式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教学方法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指导下,目前已开发的、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有:支架式教学(Scaffolding Instruction)、抛锚式教学(Anchored Instruction)和随机进入教学(Random Access Instruction)。在这里,笔者只介绍支架式教学。
支架式教学理念来源于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Vygotsky)的“最近发展区”(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理论。维果斯基认为,在测定儿童智力发展时,应至少确定儿童的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的发展水平,一是其潜在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区域称为“最近发展区”。在支架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发挥的就是“支架”的作用,帮助学生从现有的发展水平过渡到潜在的发展水平,然后撤出支架,使学生的能力得以真正地提高。原来的“潜在的发展水平”就变成了新的“现有的发展水平”,教师又得设计出新的最近发展区,通过支架作用不断地帮助学生提高智力水平。
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如果说“了解英美法的基本知识”和“具备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是学生的现有的发展水平,“掌握一定数量的法律英语术语,能够读懂英文起诉书,并能进行简单的法庭辩论”是潜在的发展水平,那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就是“阅读英美基本法、英文原版法律文书、涉外案例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讨论”。教师应事先为学生搭建“支架”,按最近发展区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比如说,法庭辩论是一个概念框架,教师要为这个概念框架设计“情景”,这里的情景就是法庭。接着,教师给学生提供一些线索和暗示,激活他们对这一情景已有的知识,激发他们独立思考。然后,学生进行“协作学习”,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被告、律师、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在班上现场表演。最后是“效果评价”,包括教师的评价、学生的自评以及学生的互评,多点表扬,少点批评,以鼓励学生不断地进步。
参考文献:
[1]Debra S Lee, J. D.美国法律英语[M].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99.
[2]Duffy,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