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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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山东“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起案件追根溯源乃是民间高利贷引发的社会不良后果。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由于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的匮乏,向吴某高息借款,后苏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吴某率众上门催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区域民间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对激活民间资本、增强资金融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之相关的犯罪一方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会引发案件当中的受害人集体访、越级访甚至自杀自残等,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和防控办案风险成为检察工作中一项急迫而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我院办理的集资类犯罪为契入点分析其中的形成原因、特点及惩治与预防。
  一、2014年-2016年开化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案罪名较集中。从2014年到2016年,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人)和集资诈骗罪(6人)等两个罪名,分别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9%、17%。上述情况说明,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经打击但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依法惩防犯罪的任务任重道远。
  (2)涉案人员男性29人,占涉案人员85%,女性5人,占涉案人员15%。其中40-55岁中年男性居多,占了所有涉案人员的76%。
  (3)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众多、分布阶层广。个案超过千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6件20人,其中汪某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高达53046万元、涉及人数高达50余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犯罪的触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扩散,跨不同区域且被害人数众多的大要案频繁发生,如查处的e租宝等案,受害人有90余万人之多,跨全国31个省市区,除了遍布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农民等弱势群体,还涉及到公务员、教师、工人和中小企业主以及其他经济人员和其他阶层。
  (4)作案手法隐蔽,极具诱惑性欺骗性。有些犯罪分子均有完备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项目审批等手续,注册合法的公司。一些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犯罪的早期,会及时兑现利息或者利润,制造盈利可观的假象,从而使受害者不断发展亲友作为下线。
  (5)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难度极大,易诱发新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被暴露后,犯罪分子大都会以现金的形式转移钱款,很难查明所涉及的款项的去向,实际追赃比例很低,被告、原告在提呈司法诉讼程序之前,必然会有一个拉锯式的民间追债过程,追债过程中情绪波动幅度较大,极易产生暴力催讨、限制自由甚至还会发展为非法拘禁。
  二、惩治与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困境
  惩治与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会遇到如下几种困境:①法律定性尚存争议,存在刑民冲突问题;②法律救济不足,追赃机制不完善;③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压力较大。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往往法制意识不强,多急于追回自身损失,容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于是如何在办公的过程中同时化解信访矛盾成为工作中的难点。
  三、惩治与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路径
  1.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严格把握相关刑事法律和政策、行政与民事法律的实质和相互界限,对于虽然具备一定法益侵害性,但缺少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已经构成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手段解决,或者由检察机关直接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2.规范执法行为
  (1)要完善执法规范体系。首先要尽量避免刑事、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偏差,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其刑事认定采用“二次违法、二次评价”的逻辑,故而应当完善相关行政立法,从制度层面克服出“行”无以入“刑”、“刑”无“行”可依的问题。其次,通过合理解释刑法,克服刑法条文用语过于抽象、存在法律漏洞等问题。第三,建议制定常见罪名证据标准,比如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制定地方性证据标准以规范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高案件质量。
  (2)完善长效追赃机制。一是要貫彻落实积极追赃的新理念。公安机关在决定初查或立案后的第一时间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甄别财产性质并查清其去向,及时采取查控手段。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宽出资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积极回应受害群众的司法诉求。二是要具体落实退赔宽宥政策。对主动、积极、有效退赔,配合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挽回损失的刑事被追诉人应从宽处理。
  (3)以法治方式做好维稳工作。要严格落实执法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充分地把握出资者诉求的重点和即时动态,注重对集体上访参与者和社会舆情炒作者的引导,及时监督舆论反应;要建立健全预判、处置信访、维稳风险因素的联动工作格局,检察机关要打破束缚,积极跨前一步,站在维护政权、稳定社会的高度,与相关党政机关通力协作,形成维稳合力。
  3.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重视释法说理社会效果。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力量。加强金融监管,实现信息共享。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将初期的非法集资活动纳入银行的预警和通报系统。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共同承担对非法集资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中心作用,增加反集资犯罪的研判和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创建社会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有关工作平台,与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合作,建立日常查核的机制,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快速移送犯罪案件。
  (3)延伸办案效果。重视专题调研工作,鼓励办案人员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对案件反映出的一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以情况反映、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途径扩大办案效果。同时在检察办案中将参与民间借贷案件的国家公职人员情况向纪委、组织部反馈,发现违纪违法及犯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委处理,以党纪国法来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经济行为。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是一项牵涉广泛的系统性工作。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以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大局为重,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严厉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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