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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位在基层交警大队具体处理交通事故的办事民警.自从2004年5月1日起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来,经调查,多数基层办案民警不能正确理解掌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特别是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都是追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