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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郑政办[2012]13号二○一二年三月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9元。各区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