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9类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5类事项,有关单位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