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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而是与具体的所有物相联系的一系列所有权职能的总和,人们可以通过对一部分职能的社会化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这是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冈纳·阿德勒—卡尔松(以下简称卡尔松)提出的“职能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他在一九六九年用英文发表的代表作也据此定名为《职能社会主义》。
卡尔松是瑞典社会民主党员,他的理论是瑞典社民党(即社会民主党)长期以来的改良社会主义实践即所谓“瑞典模式”的总结和论证,所以我们要了解“可分割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必须先简单谈一谈“瑞典模式”。
从一九三二年到现在,除了短短六年的中断(一九七六——一九八二)外,瑞典社民党一直是执政党。社民党政府在强大而统一的瑞典工会联合会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民主权利。六十年代末,瑞典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占第二位,国民生产总值(GNP)占第三位,人均国民收入占第一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措施,国内政治稳定,劳资关系缓和,失业基本消灭,这就使它一度在西方被看成“福利国家”的橱窗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的“样板”。“瑞典模式”的名称就是由此得来的。
瑞典社会民主党和西欧其他国家的社会民主党(社会党、工党)一样,都主张通过渐进的改良主义方式实行社会主义,但它也有独特之处。这就是,大多数社会民主党相当长期以来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或社会化(国有化是其中较多采用的一种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但瑞典社会民主党从三十年代起就实际上摒弃了社会化的目标(瑞典的国营企业只占全部企业的8%),而主要致力于通过国家干预来提高社会福利,在理论上则一般认为福利就是社会主义,根本不去涉及所有制问题。卡尔松却突破了这一框框,从所有制的改革问题着手来论述瑞典社民党的政策,这正是他在理论上的创新之处。
根据卡尔松的“可分割的所有权”观点,所有权O并不是简单地代表所有权的全部内容,而是等于a、b、c等项职能的总和,每一项职能相当于所有者能对他的所有物施加的权力的一个因素,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o=a+b+c……+n
拿房屋的所有权为例。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就应包括以下职能:本人居住权、出租权、租约期满后赶走房客权、拆毁或重建权、出卖权、将卖房收入用任何方式使用或投放在自己选择的任何地方包括汇往国外的权利等等。
同样,一个企业主对他的企业拥有以下的所有权职能:决定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的途径和价格,雇用和解雇职工,确定工资和福利水平,出售或关闭企业等等。
如果把所有权看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时,无论是通过没收还是赎买,都必须把所有权一揽子端过来,否则就谈不上所有制的变革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行某些企业的国有化时用的也是一揽子赎买的办法。但卡尔松认为,这是教条主义的表现,是过分重视形式上的所有权的结果。他说,既然所有权是若干不同内容的职能的集合体,这些职能就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包括并不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来共同掌握。另一方面,对于各个不同的经济部门来说,所有权职能的区分不一样,各个职能所具有的重要性也不一样。因此,为了达到社会主义的目的,根本没有必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全面的、正式的社会化,只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不同经济部门的情况,将这些职能中最关键的几个社会化,也就是或者由国家掌握,或者加以限制,或者分配给一些可以互相制约的主体(如政府、资本家、工人),同时仍旧允许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及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已不能行使所有权的全部职能,也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利用生产资料为个人谋利。他必须与其他主体分享权力,在决策方面考虑到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他也要拿出收益的一部分来用于社会福利。保留给资本家的那一部分所有权职能仍足以使他发挥从个人谋利出发的主动性和竞争能力,有助于社会生产的持续增长,但由于资本家无限制滥用私有权而造成的弊害和社会冲突却可以消除。
还是拿房产作例子。按照瑞典的法律,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只能按一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在收回出租的房屋时要尊重房客的合法权利;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交纳,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拆毁和改造房屋要遵守一定的法规,得到有关方面的允许;出售房屋的收入不经允许不得转移到国外。对于企业主,社民党政府除了要求它们交纳高额社会保障税、资本税、所得税等等之外,还规定一系列经济立法,如“结社和谈判权利法”、“工作环境法”、“就业保障法”、“车间工人代表法”、“参与决定法”等,保证工人就工资、就业和解雇及其他劳资纠纷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规定工会代表在劳动组织、企业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参与决定的权利、制度和程序,赋予工会某些否决权和解释(法律条文)的优先权。以上这些政策和法律对房产主或企业主的所有权职能作了相当大的限制,力图使他们按照对全社会有利的方式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
卡尔松的这一理论把社民党的改良政策同所有制的改造联系起来,同实现社会主义最后目标联系起来。他还对“混合经济”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把“混合经济”看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存的经济是一种形式主义观点,“混合经济”的实质应当是所有权职能的部分社会化与非社会化共存。按照卡尔松的设想,职能社会化的最后结果将是使资本家统统象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君主那样名存实亡。《职能社会主义》一书的结尾是一段非常形象化的插述,我愿意不惜篇幅,把它译出来与读者共赏:
“让我们用同我们看待斯堪的纳维亚国王一样的方式来看待我们的资本家。一百年以前一个斯堪的纳维亚国王拥有很大的权力。五十年以前他仍旧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国王在形式上拥有的权力同一百年以前一样大,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剥夺了他的全部权力职能,因此他在今天实际上已是无权的。我们没有经过危险的和破坏性的内部战斗做到了这一点。让我们用同样的方式避免那些甚至更加危险的斗争,如果我们采取正式社会化的道路,这些斗争就会不可避免。让我们把我们现在的资本家的所有权职能一个一个地从他们那里剥夺掉。让我们甚至给他们一件新衣服,不过要同汉·克·安徒生童话中著名的皇帝的那件新衣一样。过了几十年以后,他们也许形式上仍旧象国王,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已经过去的、较低级的发展阶段的裸体的象征了。”
多么动人的前景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却是常青的”。歌德的这句话固然是至理名言,但恰恰在生活中恐怕并不排除理论能给灰色的生活涂上几分绚丽多彩的情况,而在“福利国家”正从鼎盛走向危机的六十年代末期,“职能社会主义”可以说是起了这样的作用。也许正因如此,《职能社会主义》一书出版后,在西方各国社会民主党内和学术界受到广泛欢迎,短短五年之内再版十次,先后被译成七国文字。社会党国际的机关刊在摘登此书的部分章节时还加按语说:作者“论述了瑞典对所有权问题向社会党人所提出的难题的态度,并且解释了提示这一态度的理论。”
卡尔松的理论固然自成一家之言,但同时也是社会民主党的各家改良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在前人的理论中曾多次提到。例如,早在一八七六年,德国的福尔马尔就针对滥伐森林带来的洪水威胁大声疾呼,要求国家制定法律给森林私有主规定种种“符合公共幸福和合理经营”的限制办法,不允许他们对森林施行“使用和滥用自己财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用语,马克思多次指出这种权利就是所有权本身)。一九五二年,英国工党理论家克罗斯兰认为英国和瑞典已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理由很多,其中包括:由于国家的种种干预,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经济生活的绝对自主”消失了;由于技术的发展,企业必须交给一批有专业知识的经理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后一观点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屡见不鲜的);总之,所有制对于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越来越不重要了。这些观点实际上都触及所有权职能的限制和转移问题,但这些理论家都没有进一步把它们发展成系统的职能社会化理论,而卡尔松却做到了这一点。这主要是由于他得过经济学和法学双博士学位,在这两方面都具有深厚造诣,因此能把二者融合到自己的理论中来。
卡尔松是瑞典社会民主党员,他的理论是瑞典社民党(即社会民主党)长期以来的改良社会主义实践即所谓“瑞典模式”的总结和论证,所以我们要了解“可分割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必须先简单谈一谈“瑞典模式”。
从一九三二年到现在,除了短短六年的中断(一九七六——一九八二)外,瑞典社民党一直是执政党。社民党政府在强大而统一的瑞典工会联合会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民主权利。六十年代末,瑞典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占第二位,国民生产总值(GNP)占第三位,人均国民收入占第一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措施,国内政治稳定,劳资关系缓和,失业基本消灭,这就使它一度在西方被看成“福利国家”的橱窗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的“样板”。“瑞典模式”的名称就是由此得来的。
瑞典社会民主党和西欧其他国家的社会民主党(社会党、工党)一样,都主张通过渐进的改良主义方式实行社会主义,但它也有独特之处。这就是,大多数社会民主党相当长期以来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或社会化(国有化是其中较多采用的一种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但瑞典社会民主党从三十年代起就实际上摒弃了社会化的目标(瑞典的国营企业只占全部企业的8%),而主要致力于通过国家干预来提高社会福利,在理论上则一般认为福利就是社会主义,根本不去涉及所有制问题。卡尔松却突破了这一框框,从所有制的改革问题着手来论述瑞典社民党的政策,这正是他在理论上的创新之处。
根据卡尔松的“可分割的所有权”观点,所有权O并不是简单地代表所有权的全部内容,而是等于a、b、c等项职能的总和,每一项职能相当于所有者能对他的所有物施加的权力的一个因素,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o=a+b+c……+n
拿房屋的所有权为例。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就应包括以下职能:本人居住权、出租权、租约期满后赶走房客权、拆毁或重建权、出卖权、将卖房收入用任何方式使用或投放在自己选择的任何地方包括汇往国外的权利等等。
同样,一个企业主对他的企业拥有以下的所有权职能:决定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的途径和价格,雇用和解雇职工,确定工资和福利水平,出售或关闭企业等等。
如果把所有权看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时,无论是通过没收还是赎买,都必须把所有权一揽子端过来,否则就谈不上所有制的变革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行某些企业的国有化时用的也是一揽子赎买的办法。但卡尔松认为,这是教条主义的表现,是过分重视形式上的所有权的结果。他说,既然所有权是若干不同内容的职能的集合体,这些职能就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包括并不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来共同掌握。另一方面,对于各个不同的经济部门来说,所有权职能的区分不一样,各个职能所具有的重要性也不一样。因此,为了达到社会主义的目的,根本没有必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全面的、正式的社会化,只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不同经济部门的情况,将这些职能中最关键的几个社会化,也就是或者由国家掌握,或者加以限制,或者分配给一些可以互相制约的主体(如政府、资本家、工人),同时仍旧允许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及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已不能行使所有权的全部职能,也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利用生产资料为个人谋利。他必须与其他主体分享权力,在决策方面考虑到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他也要拿出收益的一部分来用于社会福利。保留给资本家的那一部分所有权职能仍足以使他发挥从个人谋利出发的主动性和竞争能力,有助于社会生产的持续增长,但由于资本家无限制滥用私有权而造成的弊害和社会冲突却可以消除。
还是拿房产作例子。按照瑞典的法律,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只能按一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在收回出租的房屋时要尊重房客的合法权利;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交纳,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拆毁和改造房屋要遵守一定的法规,得到有关方面的允许;出售房屋的收入不经允许不得转移到国外。对于企业主,社民党政府除了要求它们交纳高额社会保障税、资本税、所得税等等之外,还规定一系列经济立法,如“结社和谈判权利法”、“工作环境法”、“就业保障法”、“车间工人代表法”、“参与决定法”等,保证工人就工资、就业和解雇及其他劳资纠纷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规定工会代表在劳动组织、企业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参与决定的权利、制度和程序,赋予工会某些否决权和解释(法律条文)的优先权。以上这些政策和法律对房产主或企业主的所有权职能作了相当大的限制,力图使他们按照对全社会有利的方式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
卡尔松的这一理论把社民党的改良政策同所有制的改造联系起来,同实现社会主义最后目标联系起来。他还对“混合经济”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把“混合经济”看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存的经济是一种形式主义观点,“混合经济”的实质应当是所有权职能的部分社会化与非社会化共存。按照卡尔松的设想,职能社会化的最后结果将是使资本家统统象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君主那样名存实亡。《职能社会主义》一书的结尾是一段非常形象化的插述,我愿意不惜篇幅,把它译出来与读者共赏:
“让我们用同我们看待斯堪的纳维亚国王一样的方式来看待我们的资本家。一百年以前一个斯堪的纳维亚国王拥有很大的权力。五十年以前他仍旧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国王在形式上拥有的权力同一百年以前一样大,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剥夺了他的全部权力职能,因此他在今天实际上已是无权的。我们没有经过危险的和破坏性的内部战斗做到了这一点。让我们用同样的方式避免那些甚至更加危险的斗争,如果我们采取正式社会化的道路,这些斗争就会不可避免。让我们把我们现在的资本家的所有权职能一个一个地从他们那里剥夺掉。让我们甚至给他们一件新衣服,不过要同汉·克·安徒生童话中著名的皇帝的那件新衣一样。过了几十年以后,他们也许形式上仍旧象国王,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已经过去的、较低级的发展阶段的裸体的象征了。”
多么动人的前景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却是常青的”。歌德的这句话固然是至理名言,但恰恰在生活中恐怕并不排除理论能给灰色的生活涂上几分绚丽多彩的情况,而在“福利国家”正从鼎盛走向危机的六十年代末期,“职能社会主义”可以说是起了这样的作用。也许正因如此,《职能社会主义》一书出版后,在西方各国社会民主党内和学术界受到广泛欢迎,短短五年之内再版十次,先后被译成七国文字。社会党国际的机关刊在摘登此书的部分章节时还加按语说:作者“论述了瑞典对所有权问题向社会党人所提出的难题的态度,并且解释了提示这一态度的理论。”
卡尔松的理论固然自成一家之言,但同时也是社会民主党的各家改良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在前人的理论中曾多次提到。例如,早在一八七六年,德国的福尔马尔就针对滥伐森林带来的洪水威胁大声疾呼,要求国家制定法律给森林私有主规定种种“符合公共幸福和合理经营”的限制办法,不允许他们对森林施行“使用和滥用自己财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用语,马克思多次指出这种权利就是所有权本身)。一九五二年,英国工党理论家克罗斯兰认为英国和瑞典已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理由很多,其中包括:由于国家的种种干预,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经济生活的绝对自主”消失了;由于技术的发展,企业必须交给一批有专业知识的经理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后一观点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屡见不鲜的);总之,所有制对于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越来越不重要了。这些观点实际上都触及所有权职能的限制和转移问题,但这些理论家都没有进一步把它们发展成系统的职能社会化理论,而卡尔松却做到了这一点。这主要是由于他得过经济学和法学双博士学位,在这两方面都具有深厚造诣,因此能把二者融合到自己的理论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