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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效辩护概念的界定,应该重结果而非过程,不仅要依据律师职业标准来讨论,更要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办案行为进行关注。当前影响有效辩护目标实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轻视辩护意见、对辩护作用的错误定位、不合理的庭审结构关系等。实现有效辩护价值目标,需要培养一支敬畏法律、崇尚正义的司法队伍;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工作;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革命性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