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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决策在立法层面仍处于单一草拟环节赋予单一建议权的权利配置模式,这既不能充分保证行政机关在决策的全过程广泛听取民意,也难以保障行政决策的结果有效吸纳民意。对此,文章尝试就普通公众代表之间的共识会议制度作一探讨,进而论证其合理性基础和因应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之不足的可行性;最后,文章对共识会议制度的内部构造进行了初步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