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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农业体系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建设与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整体架构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分析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确保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实际效用。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文章编号:1005-2690(2021)18-013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思维构造的根本,是发明、创造、尝试的基础。现如今农业发展中,种子侵权、套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权益,为此应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建设种质资源库,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在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尽量突破原有技术,形成新的核心种源。其次,鼓励当地相关部门积极培育种子企业,抓好国家级的种子基地建设。最后,采取有效手段管理目前种子市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行为,提高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1 农业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财产类型可分为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工商活动。目前,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企业逐步进入了信息技术时代。因此,商业竞争、科技成果在农业企业中占据比例越来越高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发挥了巨大的价值。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是指自然人、非法人单位、法人在种业、农业领域中创新的成果、作品、科学活动、专利技术等,其中也包括植物品种、农业产品、农业服务等。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立法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明确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鼓励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奖励机制。由此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在种子市场、种子科研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未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也促进着我国农业、种业的高质量发展。应全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当地种子企业的良好发展,保证我国农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1.2 植物新品种权
在農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中,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植物新品种权被简称为品种权、育种权,且是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在国际中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共有3种形式。第一,制定了专门的植物保护法以此实施保护措施,主要国家有美国、德国;第二,意大利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项制度中,从而帮助产权人更好地进行保护;第三,与专门立法相结合进行保护。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采取的是第三种办法,其中明确按照《专利法》中的规定,在动物、植物品质本身不带有专利权时,若动物、植物品质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植物新品种授予权限,并且由育种人根据自身要求享受排他的独占权限。
2 目前我国农业成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目前种子市场、农业科研组织、种子研究机构、农业企业等没有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疏于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对我国农业科研成果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专利、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下,农业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此加快我国农业发展[1]。
2.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首先,科研机构与农业企业是农业知识产权集中的地方,也是主要的农业成果输出载体,但目前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管理,大部分企业还是采取科技成果使用者进行管理的方式。其次,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在没有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时,会发生泄露、假冒、侵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科研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的良好发展,农业人员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降低了积极性。
2.3 农业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不完善
由于缺乏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大力宣传,导致农村地区的农户不够了解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在对专利制度、种子品种进行科研时,缺乏一定的奖励机制,农业科研技术人员不满意当下的经济收益,导致我国现行的农业科技成果收益标准较低[2]。
3 解决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对策
3.1 重点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目前,为解决农业知识产权流失的问题,应重点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首先,基层部门应与农业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让农业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帮助企业理清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现场分析和讲解企业相关事宜,同时指导企业如何加强品牌培育和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就企业融资问题建议企业用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质押。
其次,可针对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线下线上维权的问题进行探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严查侵权假冒者,同时提醒企业法务人员,一旦发现涉嫌侵权假冒者,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最后,基层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农业科研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不断提升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科研成果创新活力,助推农业质量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
3.2 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为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所遇到的问题,应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应明确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突出问题及薄弱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办法不断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在农业知识产权中,种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应提高对种子的管理,主要是提高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严格按照绿色通道以及联合试验对各类农作物品种进行登记与处理。在登记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品种动态进行登记与管理。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应根据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提出的明确规定进行。对种子进行监督与执法活动时,保持严谨的态度。加强管理,利用分子检测等技术手段对农业市场进行彻底整治。在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下不断扩大打击范围,实现一处发现、多处处理的良好执行状态[4]。
3.3 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保护与运用工作成效
大多数农户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为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加强宣传。可定期为当地农户群众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培训、教学、讲座等活动,以此提高当地农户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
在进行培训活动时,可通过邀请产权专家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宣传新品种产权保护,帮助当地农民群众维护自身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推动植物新品种良性发展。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户对植物新品种的认识,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不断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构,提高当地公众的产权意识,积极营造群众创新、群众保护的良好氛围[5-6]。
3.4 针对植物新品种进行行政保护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两种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例。其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管辖。其二是若出现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例,应由县级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例如,当地发现有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假冒案件,在处理时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要求立即停止假冒伪劣行为,并且可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4 結语
为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应不断扩大宣传效益,提高人们群众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了解。
在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应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进而提高当地农户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以此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调整我国农业经济结构与科研组织发展结构的同时,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效率,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1 ] 刘鑫.试验数据专利保护的反垄断问题——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为范本的诠释[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31(3):89-95.
[ 2 ] 任端阳.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与智慧农业发展对策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
[ 3 ] 崔铭.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8.
[ 4 ] 梁雅妮,田胜平,姚旭国,等.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农业科研单位创新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20,39(5):49-52,70.
[ 5 ] 孟祥宇.新时期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应对策略分析[J]. 速读(中旬),2020(9):241.
[ 6 ] 信丽媛,王丽娟,张玉玮.等.简析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J].山西农业科学,2017,45(2):301-303,313.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文章编号:1005-2690(2021)18-013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思维构造的根本,是发明、创造、尝试的基础。现如今农业发展中,种子侵权、套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权益,为此应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建设种质资源库,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在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尽量突破原有技术,形成新的核心种源。其次,鼓励当地相关部门积极培育种子企业,抓好国家级的种子基地建设。最后,采取有效手段管理目前种子市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行为,提高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1 农业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财产类型可分为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工商活动。目前,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企业逐步进入了信息技术时代。因此,商业竞争、科技成果在农业企业中占据比例越来越高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发挥了巨大的价值。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是指自然人、非法人单位、法人在种业、农业领域中创新的成果、作品、科学活动、专利技术等,其中也包括植物品种、农业产品、农业服务等。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立法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明确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鼓励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奖励机制。由此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在种子市场、种子科研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未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也促进着我国农业、种业的高质量发展。应全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当地种子企业的良好发展,保证我国农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1.2 植物新品种权
在農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中,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植物新品种权被简称为品种权、育种权,且是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在国际中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共有3种形式。第一,制定了专门的植物保护法以此实施保护措施,主要国家有美国、德国;第二,意大利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项制度中,从而帮助产权人更好地进行保护;第三,与专门立法相结合进行保护。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采取的是第三种办法,其中明确按照《专利法》中的规定,在动物、植物品质本身不带有专利权时,若动物、植物品质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植物新品种授予权限,并且由育种人根据自身要求享受排他的独占权限。
2 目前我国农业成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目前种子市场、农业科研组织、种子研究机构、农业企业等没有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疏于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对我国农业科研成果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专利、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下,农业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此加快我国农业发展[1]。
2.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首先,科研机构与农业企业是农业知识产权集中的地方,也是主要的农业成果输出载体,但目前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管理,大部分企业还是采取科技成果使用者进行管理的方式。其次,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在没有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时,会发生泄露、假冒、侵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科研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的良好发展,农业人员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降低了积极性。
2.3 农业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不完善
由于缺乏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大力宣传,导致农村地区的农户不够了解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在对专利制度、种子品种进行科研时,缺乏一定的奖励机制,农业科研技术人员不满意当下的经济收益,导致我国现行的农业科技成果收益标准较低[2]。
3 解决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对策
3.1 重点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目前,为解决农业知识产权流失的问题,应重点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首先,基层部门应与农业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让农业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帮助企业理清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现场分析和讲解企业相关事宜,同时指导企业如何加强品牌培育和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就企业融资问题建议企业用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质押。
其次,可针对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线下线上维权的问题进行探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严查侵权假冒者,同时提醒企业法务人员,一旦发现涉嫌侵权假冒者,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最后,基层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农业科研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不断提升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科研成果创新活力,助推农业质量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
3.2 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为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所遇到的问题,应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应明确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突出问题及薄弱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办法不断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在农业知识产权中,种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应提高对种子的管理,主要是提高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严格按照绿色通道以及联合试验对各类农作物品种进行登记与处理。在登记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品种动态进行登记与管理。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应根据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提出的明确规定进行。对种子进行监督与执法活动时,保持严谨的态度。加强管理,利用分子检测等技术手段对农业市场进行彻底整治。在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下不断扩大打击范围,实现一处发现、多处处理的良好执行状态[4]。
3.3 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保护与运用工作成效
大多数农户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为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加强宣传。可定期为当地农户群众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培训、教学、讲座等活动,以此提高当地农户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
在进行培训活动时,可通过邀请产权专家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宣传新品种产权保护,帮助当地农民群众维护自身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推动植物新品种良性发展。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户对植物新品种的认识,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不断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构,提高当地公众的产权意识,积极营造群众创新、群众保护的良好氛围[5-6]。
3.4 针对植物新品种进行行政保护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两种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例。其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管辖。其二是若出现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例,应由县级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例如,当地发现有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假冒案件,在处理时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要求立即停止假冒伪劣行为,并且可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4 結语
为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应不断扩大宣传效益,提高人们群众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了解。
在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应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进而提高当地农户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以此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调整我国农业经济结构与科研组织发展结构的同时,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效率,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1 ] 刘鑫.试验数据专利保护的反垄断问题——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为范本的诠释[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31(3):89-95.
[ 2 ] 任端阳.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与智慧农业发展对策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
[ 3 ] 崔铭.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8.
[ 4 ] 梁雅妮,田胜平,姚旭国,等.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农业科研单位创新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20,39(5):49-52,70.
[ 5 ] 孟祥宇.新时期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应对策略分析[J]. 速读(中旬),2020(9):241.
[ 6 ] 信丽媛,王丽娟,张玉玮.等.简析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J].山西农业科学,2017,45(2):301-30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