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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及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发行B股仍由各区、县及直属分局征收的企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组的时间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