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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量存在着据情理断案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法律制度根源。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司法中“能动”主义,发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礼制之下的统治秩序与和谐,而且根植于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天理、人心”的观念之中。考察传统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我们发展和反思我国当代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