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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出台的《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公务员聘任制这一新型公务员任用制度,促使以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为代表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相应实践。然而,当前我国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仍然存在着视角宽泛、概念不清和缺乏思辨等问题。通过对各级地方政府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将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划分为两种典型模式——替代模式和补充模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结合我国的行政管理实际,应当指出,替代模式并非是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唯一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