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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明示自认比较而言,默示自认是一种非常态的自认制度,其意思表示并非像明示自认制度那样属于自认人完全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对当事人既不否认也不肯定的推定。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默示自认制度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避免适用的随意性。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其适用情形、效力认定等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将会阻碍诉讼进行,导致司法不公等情形的出现。